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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建立及其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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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产品召回制度的概述

(一)发达国家的产品召回制度

1、美国的产品召回制度

2、其他代表性发达国家的召回制度

(二)中国的产品“召回制度”

1、“召回”在我国的实践

2、相关规范性文件逐步出现

3、对于“中国召回”的不同声音

4、《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之外的思考

(三)我国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必要性

1、有利于弥补我国缺少缺陷产品责任机制的缺憾

2、有利于我国产品质量秩序,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3、有利于促进我国产品责任保险业务的发展

4、有利于提升企业技术水平及其竞争力

二、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定位

(一)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定位

1、产品召回制度的公法性

2、产品召回制度责任形式体现的经济法性

3、产品召回制度在我国经济法律体系中的位置

(二)产品召回制度与相关制度的关系

1、召回制度不同于我国“三包”规定中的维修、更换、退货

2、召回制度不同于强制收回制度

三、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适用范围

(一)召回制度只针对缺陷产品

1、缺陷及其相关概念比较

2、缺陷产品的合理确定

(二)召回制度不应仅限于“汽车产品”

1、发达国家召回制度适用范围的宽口径

2、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适用范围分析

四、建立与适用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相关建议

(一)重塑我国产品质量法律体系

(二)修改相关法律条款

(三)统一产品质量法律的适用

结束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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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缺陷产品的危险若在不期中真实发生时,依据我国传统的民法,只能通过违约或者侵权责任规则寻求事后的赔偿救济.同样的情况如果发生在法制发达国家,其已经建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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