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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信托受益权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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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信托受益权法律性质的不同学说及评析

(一)学说与分歧

1、债权说

2、债权物权并存说

3、财产机能区分说

4、新类型权利、特殊权利说

(二)简要评析

二、信托受益权性质争议的成因分析

(一)客观方面,信托法的异质性是造成争论与分歧的根本原因

(二)主观方面,法律实证主义倾向明显是造成争论与分歧的重要原因

1、信托法在大陆法域的传播情况

2、引进信托法的动因考察

三、定性分析信托受益权性质的必要性

(一)定性分析信托受益权的性质是其纳入大陆法财产法体系的需要

(二)定性分析信托受益权的性质还是更好的适用信托法的需要

四、坚持信托受益权的债权说

(一)应坚持信托受益权的债权说的理由

1、从信托受益权的内在属性方面的观察

2、从信托制度的功能层面的观察

3、从法经济学角度的分析

(二)我国信托立法上的体现

(三)比较法上的观察

1、台湾信托法

2、日本信托法

3、加拿大魁北克省信托法

(四)坚持信托受益权的债权说并不否认其中的物权性因素

五、完善我国信托法的建议-以信托受益性质为视角

(一)现有信托法的重要盲点

1、这种立法模式不利于受益人的利益保护

2、这种立法模式也不利于委托人及受益人的债权人的保护

(二)完善我国信托法的要求及建议

1、信托立法应明确信托财产的权属

2、坚持信托受益权的债权性思路完善我国信托法

3、恰切确立信托法在我国民法体系上的地位

4、明确规定信托受益权的行使期限

结语

参考文献

后 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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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信托,即财产移转与管理的手段。源于英国的信托,20世纪后逐渐为大陆法系国家陆续引进,信托法如何在固有法律体系上定位,特别是信托受益权的性质如何定性,无疑是信托法中的重大问题,也是大陆法系国家继受信托法不容回避的问题,这不仅关系到信托制度的具体构建,也关系到信托受益人的法律保障程度与效果。然而,这一重大问题在理论界却存在诸多分歧。这些分歧没有从深层角度进行思考,在方法论上存在不足。从信托本质及其机制运作、比较法来看,信托受益权应定位于债权,同时将其予以必要的物权化。我国信托法应在明确信托财产权属并在信托受益权定性明确的条件下完善信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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