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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制度的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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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引言

第2章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概述

2.1刑事被害人的概念和特征

2.2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的范围

2.3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的发展历程

第3章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制度的现状和立法缺陷

3.1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制度的现状

3.2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立法的缺陷

3.2.1知情权的缺失

3.2.2法律援助不到位

3.2.3未赋予上诉权

3.2.4未赋予精神损害赔偿权

3.2.5民事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

3.2.6国家补偿缺位

第4章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制度的立法完善

4.1国际社会关于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的立法实践及借鉴

4.2完善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制度的建议

4.2.1尊重被害人人格,避免其再次受到伤害

4.2.2完善被害人赔偿制度

4.2.3设立被害人国家赔偿制度

4.2.4加强对刑事被害人诉讼参与权的全面保护

4.2.5加强被害人援助

第5章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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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事被害人是指其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直接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自然人。长期以来,被告人的地位问题始终处于许多国家刑事司法领域的核心,作为刑事司法中最重要的当事人之一,被害人的权利保护问题却一直遭遇冷落。直到20世纪60年代至80年代中期,随着被害人学的兴起,被害人在各国刑事司法中的地位日益得到提高,被害人的权利也逐渐受到重视。各国纷纷通过立法在刑事法律中加强对被害人的保护。 相比于国际司法界的发展和进步,我国立法对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似乎有些落后。尽管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明确了被害人当事人的地位,并增加了很多涉及被害人权利的条款,但事实上对被害人权利的保护性规定却过于狭隘和抽象,缺乏可操作性,导致被害人的权利在刑事司法中往往很难得到切实有效的保障。纵观被害人权利保护发展的历程,横揽国外立法规定和实践经验,反思我国在被害人权利保护方面存在的法律空档和缺位,可知刑事法律关系应当是由国家、犯罪人、被害人这三个主体构成的“三元结构模式”,被害人在刑事司法中应当具有真正独立的法律人格。进一步扩大被害人在刑事司法中的权利,提高被害人的地位,是加强刑事法律中的人权保障,实现刑事司法全面正义的需要。因此,刑事被害人作为全社会普遍关注的一个弱势群体,其合法权益的保护应当被提上重要的议事日程。 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的范围主要涉及三个方面,即是被害人依法享有实体性法律规定的权利,在实体性法律规定的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况下,有权依法向国家司法机关提起程序性法律的规定捍卫自己的实体权利,以及有关程序性法律的保障和监督。我国立法在保护被害人知情权、上诉权、法律援助权、精神损害赔偿权、获得赔偿、补偿权等方面均存在不足。在借鉴参考世界各国对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方面相对成熟的立法经验和实践的基础上,我国可从五个方面来加强对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以搭建一种均衡的权利保护架构,全面建立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制度。一要尊重被害人人格,避免其再度受害。对被害人给予同情并尊重他们的尊严,避免对被害人的人身和人格造成进一步的损害,不仅是保证刑事司法顺利进行和正确处理案件的前提,也是平衡被害人的心理,防止其产生对社会的敌对心理的必要条件;二要加强对被害人诉讼参与权的全面保护。我国刑诉法应在赋予被害人享有更加广泛完整的知情权的同时,在现有法律规定的基础上,明确增设被害人对刑事诉讼的其他参与处理权,比如上诉权等等;三要完善对被害人的赔偿制度。完善被害人的赔偿制度,在刑法上要使赔偿损失与量刑惩罚相结合,将精神损害赔偿列入法定赔偿范围,在刑诉法上要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相应规定进行修改,使其更能及时全面保护被害人权益。四要完善国家补偿制度。国家补偿制度可从补偿对象、补偿条件、补偿资金的来源、管理、补偿数额、补偿方式等几个方面进行逐一明确。最后要加强对被害人的援助。根据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建设还处在起步阶段的实际情况,有必要专门制定一部《法律援助法》,将刑事被害人的法律援助问题纳入法律援助制度的总体框架中进行考虑,详细规定刑事被害人法律援助制度,并且设立被害人援助机构为被害人提供心理咨询、医疗服务、人身安全保护和有效的经济援助,最大限度地维护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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