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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发展中国家在WTO农业补贴法律制度下之困境与对策——兼论中国加入WTO后农业面临的问题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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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引言

1.1概述

1.2研究动机

1.3研究目的

1.4文献分析与研究贡献

1.5研究方法

1.6研究限制

第2章WTO制度下的农业补贴制度

2.1农业补贴制之概述

2.2 WTO现行农业补贴制度产生过程

2.3 WTO制度下补贴的意义及其特定性

2.4 WTO农业协议关于农业补贴之规定

2.5和平条款(The "Peace Clause")之适用

2.6现行农业协议下对发展中国家不公平之处

第3章WTO成员的农业补贴制度

3.1发达成员国之农业补贴政策

3.1.1美国之农业补贴政策

3.1.2欧盟之农业补贴政策

3.1.3日本之农业补贴政策

3.1.4小结

3.2凯恩斯集团农业补贴政策

3.3开发中成员国之农业补贴政策

第4章农业补贴相关争端解决案件分析

4.1农业争端案例概况

4.2澳大利亚、巴西与泰国诉欧共体糖补贴案

4.2.1事实

4.2.2控诉方主张

4.2.3被控诉方主张

4.2.4专家小组与上诉机构之判决

4.2.5案例评析

4.3美国高地棉补贴案

4.3.1事实

4.3.2控诉方主张

4.3.3被控诉方主张

4.3.4专家小组与上诉机构之判决

4.3.5美国执行结果

4.4发展中国家农业补贴争端在争端解决机制下之处理

第5章多哈议程中围绕农业补贴的争议

5.1多哈发展议程

5.2发达成员对农业补贴之主张

5.3凯恩斯集团成员对农业补贴之主张

5.4 日韩对农业补贴之主张

5.5发展中成员对农业补贴之主张

5.6多哈回合的谈判进程与目标达成之预期

5.7发展中国家的难处与对策

第6章中国在农业谈判面临的问题与对策

6.1中国在农业谈判中的问题与对策

6.2中国的对策

6.3应对建议

第7章结论与展望

7.1结论

7.2进展

参考文献

致谢

个人简历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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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94年的乌拉圭回合后,农业贸易被纳入WTO规范内,仔细分析WTO法律规范,农业贸易仅受限于农业协议中的削减义务,并不受WTO补贴规范所管制,而补贴及平衡措施协议对非初级产品的补贴规范相当严格,完全禁止出口补贴,国内补贴即使未明文,但只要认定补贴与损害存在,便可采取平衡税规范予以反制。这样的舰范下,使得发达国家不仅在强势的工业部门或弱势的农业部门皆可保有竞争力。本文藉由三部分组成。 首先,藉由WTO规范下农业补贴之介绍,探讨农业补贴在农业协议、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及GATT1994之规范间之适用关系。 其次,籍由两个最近的WTO争端案例之介绍,一为美国高地棉补贴案(DS267),另一为澳大利亚、巴西与泰圈诉欧共体糖补贴案D9S266),探讨WTO架构下农业补贴的合法性及其界线。 第三,探讨多哈回合之进程及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不同之立场,分析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 最后,兼论中国在加入WTO之后,农业补贴措施之因应政策,以及因应新一轮农业谈判的策略。 长期以来,农产品贸易被扭曲,在现有WTO协议下,发达国家一方面强迫发展中国家开放其农产品的进口,却又不肯降低本国之境内补贴。发展中国家强烈要求WTO改变这些不公平的农业协议,要求发达国家取消对农产品的补贴,限制发达国家农产品向发展中国家的倾销。农产品贸易谈判的成败关系着整个多哈回合的成败,农业补贴制度又是农业谈判中各国分歧最大的领域,农业补贴规则也是农业规则中最重要组成部分。因此,研究WTO农业补贴法律制度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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