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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股东派生诉讼程序障碍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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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股东派生诉讼在国外已经有百余年的历史,在维护中小股东和公司利益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也是公司治理的必要组成部分。世界上绝大多数发达市场经济国家都已经建立了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中国在2005年新修订的《公司法》中,也初步建立了股东派生诉讼制度。
   然而,股东派生诉讼也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保护了中小股东的利益,另一方面也被个别股东所利用以达到其非法的目的。因此,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必须包含有对诉讼加以控制的程序障碍,以减少不必要的诉讼,防止公司被不合理的诉讼所拖累,同时也可以促使公司提起诉讼维护自身的权益。
   我国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引进时日尚短,实践经验更是缺乏,虽然公司法中对股东派生诉讼有着框架性的规定,但是仍很粗糙,对滥诉的障碍性设计仍然薄弱。
   本文以成熟的美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程序障碍为主要研究对象,重点在股东派生诉讼基本理论和程序障碍中的当事人主体资格、前置程序、特别诉讼委员会、费用担保几个方面,希望能对我国《公司法》立法完善有所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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