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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第1章 引言
第2章 UCP600新增的对受益人有利条款分析及案例研究
2.1 审单标准更加宽松
2.2 银行审单时间进一步缩短
2.3 延期付款信用证和承兑信用证项下的融资许可
2.4 银行对拒付单据的处理方式更加多样化
2.5 明确单据遗失的风险不再由受益人承担
2.6 进一步明确议付的融资作用
2.7 允许第二通知行角色的存在,便于信用证流转
2.8 交单时间21天的限制仅适用于正本运输单据的处理
2.9 信用证转让时,保护没有过错的第二受益人
2.10 删除了可撤销信用证的规定,消除了信用证的不确定性
第3章 UCP600新增的对受益人不利条款分析及案例研究
3.1 明确将“国际标准银行实务”增添到“相符交单”的定义中
3.2 首次明确指出“from”在计算装运日和到期日时的不同含义
3.3 其它单据中的“满足其功能需要”一词具有不确定性
3.4 使受益人本想将银行当作“免费邮局”的想法落空
3.5 新增“必须将发票币别作成与信用证相同币种”条款
3.6 公路、铁路或内陆水运中“转运”的定义发生变化
3.7 将“发票总金额”改为“发票上显示的货物总值”
3.8 删除数量和单价栏目中的“circa”和“similar expressions”
3.9 航空运输情况下装运日期的判定标准变更对受益人不利
3.10 新增加不可抗力中的“恐怖主义行为”
第4章 结言
致谢
参考文献
个人简历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