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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CP600新增的受益人十大利弊条款分析与案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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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第1章 引言

第2章 UCP600新增的对受益人有利条款分析及案例研究

2.1 审单标准更加宽松

2.2 银行审单时间进一步缩短

2.3 延期付款信用证和承兑信用证项下的融资许可

2.4 银行对拒付单据的处理方式更加多样化

2.5 明确单据遗失的风险不再由受益人承担

2.6 进一步明确议付的融资作用

2.7 允许第二通知行角色的存在,便于信用证流转

2.8 交单时间21天的限制仅适用于正本运输单据的处理

2.9 信用证转让时,保护没有过错的第二受益人

2.10 删除了可撤销信用证的规定,消除了信用证的不确定性

第3章 UCP600新增的对受益人不利条款分析及案例研究

3.1 明确将“国际标准银行实务”增添到“相符交单”的定义中

3.2 首次明确指出“from”在计算装运日和到期日时的不同含义

3.3 其它单据中的“满足其功能需要”一词具有不确定性

3.4 使受益人本想将银行当作“免费邮局”的想法落空

3.5 新增“必须将发票币别作成与信用证相同币种”条款

3.6 公路、铁路或内陆水运中“转运”的定义发生变化

3.7 将“发票总金额”改为“发票上显示的货物总值”

3.8 删除数量和单价栏目中的“circa”和“similar expressions”

3.9 航空运输情况下装运日期的判定标准变更对受益人不利

3.10 新增加不可抗力中的“恐怖主义行为”

第4章 结言

致谢

参考文献

个人简历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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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UCP600已于2007年7月1日正式生效实施。作为UCP500经6次修改而最终形成的版本,UCP600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内容上都比UCP500有较大改动,这对国际贸易各当事人都具有重要意义。受益人作为国际贸易的主要当事人之一,在我国国际贸易中一直扮演着重要角色。然而,UCP500已经实施13年,它的一些重要规定在很多从事国际结算和国际贸易的专业人士的心目中早已根深蒂固。UCP600生效一年来,因沿用UCP500做法而未能合理保障受益人自身利益的案例时有发生,因单据填制不当而引发贸易纠纷的情况更是屡见不鲜。可见,为保障我国出口企业自身利益,尽快适应UCP600以趋利避害,对UCP600的受益人利弊条款进行深入研究是非常必要的。
   本文主要采用对比分析与案例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将UCP600对UCP500中有关受益人利益的变更条款进行比照,分别讨论UCP600生效后其变更条款对受益人的影响,并通过引入真实案例,具体说明UCP600中变更条款的运用。文章最后为出口企业提出建议:应加强对UCP600的学习,在订立合同、审核信用证、制单及交单环节中分别加以注意,以降低拒付率,减少贸易纠纷,从而确保顺利收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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