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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引言
第2章 直接效力
2.1 产生的基础
2.1.1 欧洲一体化的梦想:建立共同市场,实现人尽其才,物畅所流
2.1.2 欧盟条约是二原则赖以存在的基础
2.1.3 欧洲法院的地位使其通过判例和司法解释得以推出直接效力原则和优先地位原则
2.2 目标指向
2.2.1 保护个人的权利
2.2.2 确保共同体法在成员国国内适用的有效性
2.3 含义和性质
2.3.1 直接效力的含义
2.3.2 直接效力的性质——具有私法性
2.4 适用的前提条件
2.4.1 足够明确和详细具体
2.4.2 不能附加条件
2.4.3 在共同体法与诉讼当事人之间不存在任何自主决定的权利
2.5 适用直接效力的法律形式
2.5.1 基础条约条款的直接效力
2.5.2 条例的直接效力
2.5.3 指令的直接效力
2.5.4 决定的直接效力
2.5.5 欧共体/欧盟签订的国际条约的直接效力
第3章 优先地位
3.1 产生的基础
3.1.1 欧共同体法的某些条款与成员国法的相关规定相冲突
3.1.2 欧盟法律的性质—具有超国家性,构成欧盟法获得优先地位的基础
3.2 目标指向
3.2.1 确保欧盟法的统一性和有效性
3.2.2 协调和解决内国法和欧盟法之间的冲突
3.3 含义和性质
3.3.1 优先地位的含义
3.3.2 优先地位的性质—具有公法性
3.4 适用的前提条件
3.4.1 对国内法程序自主性的确认
3.4.2 对国内法程序自主性的限定
3.5 优先地位原则的特点与适用的效果
3.5.1 优先地位原则的特点
3.5.2 适用的效果
3.6 欧盟法优先地位原则在成员国适用的实践
3.6.1 德国的实践
3.6.2 意大利的实践
3.6.3 法国的实践
3.6.4 英国的实践
3.6.5 比利时的实践
第4章 直接效力与优先地位之间的关系
4.1 地位和宗旨
4.1.1 地位:欧盟法律体系的两大支柱
4.1.2 宗旨:促进经济一体化和政治联盟的形成
4.2 关系
4.2.1 优先地位是直接效力的内在基础
4.2.2 直接效力是优先地位的外在体现
4.2.3 二者互为补充,缺一不可
第5章 对中国处理区际法律关系的启示
5.1 中国区际法律之间的地位
5.1.1 “一国两制”下的区际法律—三法系四领域
5.1.2 “一国两制”下的区际法律关系
5.2 中国区际法律之间的冲突
5.2.1 同一社会制度下的区际法律冲突与不同社会制度下的区际法律冲突
5.2.2 三大法系之间的法律冲突
5.2.3 国际协定适用上的冲突
5.2.4 单一国家中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情况下的法律冲突
5.3 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协调与解决
5.3.1 指导思想和原则
5.3.2 解决的参考模式:优先地位原则和直接效力原则在中国体现
第6章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个人简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