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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医疗行为的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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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是人口大国也是人均资源贫乏的国家,正是这个本质的原因使得我国有巨大的对医疗服务的需求,并同时并不拥有丰富的医疗资源。这对矛盾体直接导致医疗机构任务繁重,医疗过错的几率增加,再加上我国的医疗事故认定体系因一些历史遗留问题而不完善,导致医患纠纷越来越难以得到解决。患者为经常以受害者的心态就医而医方同样以防御性医疗救治,由此进入了一个恶性循环。为使医生得以安受职责、患者得以放心就医,笔者认为有必要深入讨论我国医疗过错的认定理论,找到现行医疗过错认定理论的不足,以期能够达到医患之间的公正和平衡。
   本文从过错的定义入手探讨医疗行为和医疗过错的特殊性,进而明晰了常见的医疗事故,医疗意外等一些概念。并明确了医疗行为所指以及何为医疗行为的主体。在此基础上,笔者对现存的医疗过错认定理论进行了剖析,理清了几种医疗过错认定的标准,其中一些这些标准的联系。重点讨论了注意义务及各种不同类型的注意义务。在分析完过错认定理论之后,本文进一步讨论了实践中对医疗过错的证明途径,重点解释了举证责任倒置的理论根源和现实意义。并着重分析了医患诉讼实践中颇受争议的鉴定制度,也就是现在常被说起的医疗过错二元制的认定方式。并在此之后对这两种鉴定方式进行了比较。同时本文也指出了医疗过错鉴定理论中对医方保护的几种情况,已及这些设计对维护医方正常医疗活动的意义。最后,本文讨论现象医疗过错认定及证明体系的一些现实问题,并就如何现实中解决提出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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