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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IPs协定与公共健康多哈宣言》之后各国医药专利强制许可制度实践研究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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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TRIPs协定与公共健康多哈宣言》明确了健康权优先于专利权,并赋予各国实施强制许可的权利以应对公共健康危机。在此之后,只有泰国和加拿大这两个国家利用了TRIPs协定中的灵活性条款,针对专利药品实施强制许可。然而,两国实施强制许可的出发点和程序透明度并不相同,导致国际社会对其实践效果的评价有着天壤之别。本文着重论证药品专利保护对发展中国家药品可及性以及公共健康权的影响,介绍和评析TRIPs框架下应对公共健康危机的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以及加拿大和泰国的实践与立法,并同时希望能为我国利用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解决公共健康问题提供些许借鉴。
   本文第二章和第三章简要介绍了强制许可制度与《TRIPs协定与公共健康多哈宣言》的历史沿革,其中着重介绍了强制许可制度目前存在的争议以及TRIPs协定中赋予各国实施强制许可权利的灵活性条款。
   本文的第四章主要从立法背景、实施目的和效果等几方面介绍了加拿大和泰国两国实施强制许可制度的案例。第五章试图建立一种强制许可制度实施效果评价体系,并利用该体系从目标、实施情况、药品价格、药品质量、市场需求和社会评价六个方面来衡量加拿大与泰国的强制许可实施情况。
   本文的第六章和第七章总结了加拿大和泰国两国的强制许可实施经验并提出其对我国实施强制许可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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