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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法律问题研究——兼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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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引言

第1章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的基本理论

1.1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的基本概念

1.1.1 产品缺陷

1.1.2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1.1.3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特点

1.2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的影响和意义

1.2.1 有利于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1.2.2 有利于提高产品质量,让经营者和消费者实现双赢

1.2.3 有利于重新配置资源,调整产业结构,促进我国汽车工业的发展

第2章 我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现状分析

2.1 我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的现状

2.2 现阶段我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存在的问题

2.2.1 立法层级过低,缺乏权威性

2.2.2 多头管理,专业主管部门分工不明确

2.2.3 对企业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过低

2.2.4 缺乏环保的理念

第3章 解读《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

3.1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的新变化

3.1.1 由部门规章上升为行政法规,立法层级提高

3.1.2 明确了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为专门的主管部门

3.1.3 汽车产品召回范围扩展至汽车挂车

3.1.4 增加了监督主体,明确了监督责任

3.1.5 加大了处罚力度

3.1.6 汽车轮胎首次纳入召回范围

3.2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存在的问题

3.2.1 相关规定不明确,缺乏可操作性

3.2.2 召回对象仅限整车,未提及零部件

3.2.3 缺陷调查过程缺乏消费者的参与

3.2.4 缺乏对第三方检测机构的相关规定

第4章 完善我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的思考

4.1 完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法律法规

4.1.1 细化《条例》相关规定,制定配套细则

4.1.2 将汽车零部件纳入召回范围

4.1.3 关注环保,将汽车在环保方面存在缺陷作为汽车召回的依据之一

4.2 加强社会监督,健全我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体系

4.2.1 明确各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能

4.2.2 发挥消费者的监督作用

4.2.3 建立信息公开平台,公开相关信息

4.3 建立独立权威的第三方检测鉴定机构

4.4 开展宣传,提高召回义务主体法律意识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个人简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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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汽车召回制度最早起源于上个世纪60年代的美国,发展至今,日本、英国、韩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家都已经建立了缺陷汽车召回制度。2004年出台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标志着我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建立并实施。我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经历了从无到有的过程。2012年10月22日,国务院通过第626号国务院令,公布《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立法层级从部门规章上升为行政法规,这意味着中国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有了突破性的发展。
   尽管我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取得了进步和发展,但是依然存在诸多待完善之处。本文运用比较研究法、归纳演绎法等方法,基于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的基本理论,通过分析我国当前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存在的问题,以及解读《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中的创新点和不足之处,从完善立法等方面提出了改善建议。
   本文共分为四大部分,第一部分,对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涉及的重要概念、该制度的特点以及实施该制度的意义进行了分析和阐述;第二部分通过总结我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的现状,分析《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存在的不足;第三部分解读《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通过对比分析,探究其中的创新点和不足之处;第四部分,基于第二、三部分的分析,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我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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