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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前置行政程序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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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1章 引言

第2章 私募前置行政程序概述

2.1 私募前置行政程序

2.1.1 何为私募前置行政程序

2.1.2 私募前置行政程序的法律地位

2.2 私募前置行政程序的理论基础

2.3 研究私募前置行政程序的意义所在

2.3.1 私募前置行政程序是私募发行的一个重要环节

2.3.2 私募前置行政程序是区分私募和非法集资的重要依据

第3章 私募前置行政程序的方式及监管分析

3.1 证券前置行政程序

3.1.1 证券前置行政程序的方式

3.1.2 证券前置行政程序各种方式的比较

3.2 私募前置行政程序及各国实践

3.2.1 私募前置行政程序的方式

3.2.2 各国私募前置行政程序的方式及监管

第4章 我国私募前置行政程序的规定

4.1 我国法律对私募前置行政程序的一般规定

4.1.1 《证券法》未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行有针对性的规定

4.1.2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公司的设立为注册制

4.1.3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规定已经入法,尚待细化

4.1.4 小结

4.2 各部委及对私募前置行政程序的规定

4.2.1 各部委对私募前置行政程序的规定

4.2.2 小结

4.3 地方政府机构对私募前置行政程序的规定

4.3.1 天津对私募前置行政程序的规定

4.3.2 北京私募前置行政程序的规定

4.4 上市公司定向募集的前置行政程序

4.4.1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制

4.4.2 上市公司定向募集股票转售的限制

4.4.3 小结

4.5 我国私募前置行政程序的总结

第5章 我国私募前置行政程序的监管争议

5.1 我国私募前置行政程序的管理现状

5.1.1 中央各部委共同监管,发展改革委员会对PE监管宽松

5.1.2 中央各部委派出机构与地方政府机构共同监管

5.2 我国私募的前置行政程序的监管争议

5.2.1 私募前置行政程序监管机构的争议

5.2.2 私募前置行政程序采取方式的争议

5.3 私募前置行政程序监管争议的结果

第6章 我国私募前置行政程序采取方式及监管机构建议

6.1 我国私募前置行政程序的方式选择

6.1.1 采用注册制与备案制相结合的方式

6.1.2 对于外资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的审批制

6.2 私募前置行政程序应当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进行功能监管

6.2.1 私募监管模式分析

6.2.2 我国私募前置行政程序的监管机构应是专业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第7章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个人简历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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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发展过程中,应当采取什么样的监管模式,历来就不是一成不变的。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至今,都少不了政府机构的监管介入,私募前置行政程序的存在是一个必然。然而,世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又表明了,各国、地区私募前置行政程序采取何种方式,应当由何政府机构或组织进行监管存在着不尽相同之处。
   我国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前置行政程序应当采取何种方式,又应当由何机构或组织进行监管?问题的解答,应当从证券前置行政程序说起,根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狭义的证券的区别,以及各国、地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实践,结合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国情来综合分析。
   本文采取了比较研究、文献研究、历史研究、概念分析等研究方法,共用六部分来介绍和分析了私募前置行政程序。第一部分概述了我国私募的发展现状,通过私募前置行政程序的法律规定及监管状况,引出本文主题。第二部分简述了私募前置行政程序及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意义。第三部分对私募前置行政程序的方式和监管进行分析。第四部分和第五部分着重分析了我国私募前置行政程序的法律规定以及监管争议。第六部分针对前五部分的论述和分析,总结得到的结论是,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应当采取证监会监管下采取注册制加备案制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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