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
摘要
第1章 引言
第2章 私募前置行政程序概述
2.1 私募前置行政程序
2.1.1 何为私募前置行政程序
2.1.2 私募前置行政程序的法律地位
2.2 私募前置行政程序的理论基础
2.3 研究私募前置行政程序的意义所在
2.3.1 私募前置行政程序是私募发行的一个重要环节
2.3.2 私募前置行政程序是区分私募和非法集资的重要依据
第3章 私募前置行政程序的方式及监管分析
3.1 证券前置行政程序
3.1.1 证券前置行政程序的方式
3.1.2 证券前置行政程序各种方式的比较
3.2 私募前置行政程序及各国实践
3.2.1 私募前置行政程序的方式
3.2.2 各国私募前置行政程序的方式及监管
第4章 我国私募前置行政程序的规定
4.1 我国法律对私募前置行政程序的一般规定
4.1.1 《证券法》未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行有针对性的规定
4.1.2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公司的设立为注册制
4.1.3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规定已经入法,尚待细化
4.1.4 小结
4.2 各部委及对私募前置行政程序的规定
4.2.1 各部委对私募前置行政程序的规定
4.2.2 小结
4.3 地方政府机构对私募前置行政程序的规定
4.3.1 天津对私募前置行政程序的规定
4.3.2 北京私募前置行政程序的规定
4.4 上市公司定向募集的前置行政程序
4.4.1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制
4.4.2 上市公司定向募集股票转售的限制
4.4.3 小结
4.5 我国私募前置行政程序的总结
第5章 我国私募前置行政程序的监管争议
5.1 我国私募前置行政程序的管理现状
5.1.1 中央各部委共同监管,发展改革委员会对PE监管宽松
5.1.2 中央各部委派出机构与地方政府机构共同监管
5.2 我国私募的前置行政程序的监管争议
5.2.1 私募前置行政程序监管机构的争议
5.2.2 私募前置行政程序采取方式的争议
5.3 私募前置行政程序监管争议的结果
第6章 我国私募前置行政程序采取方式及监管机构建议
6.1 我国私募前置行政程序的方式选择
6.1.1 采用注册制与备案制相结合的方式
6.1.2 对于外资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的审批制
6.2 私募前置行政程序应当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进行功能监管
6.2.1 私募监管模式分析
6.2.2 我国私募前置行政程序的监管机构应是专业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第7章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个人简历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