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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性返还资金土地增值税清算处理方法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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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孰是孰非?—由WB房地产开发公司土地增值税清算引发的重大涉税争议

1.1 案例基本情况介绍

1.1.1 WB房地产开发公司的经营发展背景

1.1.2 WB房地产开发公司项目开发建设及清算申报情况

1.2 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产生的重大涉税争议

1.2.1 税企之间的重大涉税争议

1.2.2 税务机关内部的重大涉税争议

第2章 百家争鸣—税收实务界理论界及笔者对涉税争议的观点

2.1 税收实务界理论界的主要观点

2.1.1 “非法所得不可税”说

2.1.2 “非法所得可税”说

2.1.3 “非法所得可税时间”说

2.1.4 “实际发生”说

2.1.5 “视同收入”说

2.1.6 “重复征税”说

2.1.7 “沟通待定”说

2.2 笔者的观点

第3章 案例分析、启示及建议

3.1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财政性返还资金的内容、合法性及可税性

3.1.1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财政性返还资金的内容、特征及形式

3.1.2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财政性返还资金的合法性

3.1.3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财政性返还资金的可税性

3.2 现行有关财政性返还资金土地增值税清算政策规定

3.2.1 国家规定

3.2.2 部分省市税务局规定

3.3 县主管税务机关初步处理意见的合法性分析

3.3.1 国家层面无明确规定,使其缺失合法性的坚实基础

3.3.2 实际发生原则无确切含义,使其缺失合法性的强力支撑

3.3.3 各地税务机关政策规定不一,使其缺失合法性的有效共识

3.4 省市税务机关初步指导处理意见的合理性分析

3.4.1 从土地增值税的计税原理看,存在其合理性的基础

3.4.2 从税收量能负担原则看,存在其合理性的要求

3.4.3 从实现法治建设目标看,存在其合理性的需求

3.5 国家税务总局指导处理意见的法律效力分析

3.5.1 “非法所得不可税”备受争议,使其法律效力大打折扣

3.5.2 口头答复缺少合法形式要件,使其法律效力难以服众

3.5.3 非法所得不可税与实际发生原则产生根本冲突,使其法律效力缺乏可靠根基

3.6 案例争议反映出的问题

3.6.1 土地增值税立法空白与滞后问题突出

3.6.2 各地政策制定执行不一,有失税法公平性和严肃性

3.6.3 纳税人无所适从,涉税风险大

3.7 案例启示和建议

3.7.1 提高土地增值税立法层次和质量

3.7.2 清理各地立法乱象,建立公平透明的税收环境

结论

参考文献

附录

致谢

个人简历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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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自1994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征了土地增值税,主要目的在于规范土地、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对土地增值收益进行合理地调节,有效地维护国家利益。从其开征的目的看,宏观调控的功能远远大于其组织收入的功能。然而,作为承担我国房地产交易市场宏观调控职能的重要税种,因立法滞后、政策制定与执行等诸多原因,使其成为税企双方争议不断的税种,特别是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的争议案例屡见不鲜,税收业界和纳税人将其戏称为土地“争执”税。一个不争的事实是,近十年几来,随着全国造城运动的兴起、新城开发建设步伐的加快,政府作为重要的招商引资者,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承诺和提供了种种优惠条件,以各种名义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财政性资金返还。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返还资金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的处理方法,各地税务机关在税收实践中五花八门,税企间唇枪舌战,争论不休。笔者以WB房地产开发公司取得的财政性返还资金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的曲折过程为典型案例,客观地描述了各级各地税务机关以及纳税人对于财政性返还资金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处理方法的严重分歧,深入地揭示了我国土地增值税立法与执法现状,充分地论证了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中成本费用的扣除原则——实际发生原则的具体内涵,即要具备“五性”:真实性、可追溯性、关联性、现金净流量抵减性和不可预提性,为明晰财政性返还资金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的处理方法提供有力的支持。在此基础上,阐明了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财政性返还资金在土地增值税中的处理方法,即以抵减财政性返还资金后的净额作为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的扣除项目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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