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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制度的管辖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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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1章 引言

第2章 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制度概述

2.2.1 ICSID

2.2.2 其它国际仲裁机构

2.2.3 依UNCITRAL设立的特设仲裁庭

3.1.1 主体要件

3.1.2 客体要件

3.1.3 主观要件

3.2 以双边或多边投资条约为基础

3.3 仲裁协议

4.1 最惠国待遇条款争议

4.2 当地救济规则争议

第5章 晚近国际投资协定下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制度管辖问题发展

5.1 美国2012年BIT范本争端解决制度管辖问题

5.1.1 美国2012范本的简要介绍

5.1.2 可提交仲裁的事项

5.1.3 争端解决方式及其前置条件

5.1.4 双方对争议提交仲裁的同意

5.2 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下的争端解决制度管辖问题

第6章 我国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制度演进发展

6.3 晚近我国国际投资协定下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制度管辖问题发展——以中韩、中澳自贸协定为例

6.3.1 中韩自贸协定管辖权相关规定

6.3.2 同时期中澳自贸协定相关条款的比较

第7章 对我国应对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管辖权问题的几点建议

7.1 明确约定条约关键条款的适用范围

7.2 积累经验提升处理争端解决的能力

7.3 积极参与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规则制订

第8章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个人简历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科研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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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以ICSID为代表的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制度在解决国际投资争议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管辖权是案件能否进入争端解决机制实体程序的前提和基础。近年来,ICSID仲裁庭在案件审理中暴露出的扩大条约解释获得管辖权、管辖权裁决不一致等问题引起业界的广泛关注。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与世界上多个国家签订了双边投资协定,在吸引外资的同时也逐步加大在世界各地的投资。与此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出现投资争议诉诸仲裁庭,同样也存在关于管辖权的争议。因此我国应在研究管辖权要件的基础上,结合相关案例裁决,把握仲裁实践中处理管辖权问题的争议焦点;跟迸欧美等主流发达国家近年来在双边投资协定、多边投资协定中关于投资仲裁管辖权问题的最新发展方向;梳理我国在对外条约中关于管辖问题的历史和现状。进而结合我国当前实际,在商签双边或多边投资协定时明确核心条款的定义和适用范围、加强争端解决机制的应用,并积极参与国际争端解决规则的制定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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