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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待儿童行为的刑法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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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1章 绪论

1.2 研究现状

1.3 研究方法

1.4 创新之处

第2章 虐待儿童行为概述

2.1 虐待儿童行为的界定

2.2 虐待儿童行为的特点

2.2.1 虐待儿童行为人身份的多样性

2.2.2 虐待儿童行为方式的复杂性

2.2.3 虐待儿童行为发生的经常性

2.2.4 虐待儿童行为被侵害对象具有特定性

2.3 虐待儿童行为的分类

2.3.1 肉体虐待

2.3.2 精神虐待

2.3.3 性虐待

第3章 我国刑法对虐待儿童行为的现有应对

3.1 虐待罪的设定对儿童的保护

3.2 虐待被监护、被看护人罪的设定对儿童的保护

3.3 其他相关罪的设立对儿童的保护

3.3.1 故意伤害罪

3.3.2 故意杀人罪

3.3.3 猥亵儿童罪

第4章 我国刑法关于虐待儿童行为规定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4.1 我国刑法关于虐待儿童行为规定存在的问题

4.1.1 虐待罪与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规制的主体太窄

4.1.2 虐待罪中告诉才处理制度不利于儿童权益的保护

4.1.3 虐待罪中法定刑的设置无法保障儿童的生命权

4.2 我国刑法关于虐待儿童行为规定之完善

4.2.1 扩大虐待儿童犯罪的主体

4.2.2 构建虐待儿童犯罪告诉制度的特殊规则

4.2.3 提高虐待罪中致人重伤、死亡的法定刑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个人简历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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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儿童是祖国的未来,也是影响社会稳定和谐的重要因素。虐待行为早就受到了国家和社会的关注,特别是虐待儿童行为。针对虐待儿童行为,虽然中国现有法律、行政法规已对其进行规制,但是其社会危害性等要素又使得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亟需要在立法上修正予以进步。虽然,《刑法》中所规定的虐待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及猥亵儿童罪以及《刑法修正案(九)》中增加的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可以为规制虐待儿童的行为提供依据,但这些罪名在规制虐待儿童行为时都存在着一些缺陷,使得虐待儿童行为不能被更好的规制。虐待罪及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只能应对家庭成员及有监护、看护关系的人员,虐待罪中告诉才处理制度不利于儿童权益的保护,虐待罪中法定刑的设置无法保障儿童的生命权。这些问题的存在导致虐待儿童行为无法有效的规制,当儿童群体受到虐待时无法较好地利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使得儿童很难受到法律的庇护,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针对当前儿童虐待行为维权困难的现象,应从多方面加以努力以及完善:扩大虐待儿童犯罪的主体;构建虐待儿童犯罪告诉制度的特殊规则;提高虐待罪中致人重伤、死亡的法定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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