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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德破产撤销权制度的比较研究——以企业重整中的破产撤销权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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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声明

摘要

引言

第一章 德国破产撤销权制度的立法建构

第一节 德国破产撤销权的性质

一、物权说

二、责任说

三、债权说

第二节 破产撤销权的构成要件

一、客观构成要件

二、主观构成要件

第三节 破产撤销权的行使

一、撤销权人

二、撤销相对人

三、撤销权行使的方式和期间

第二章 德国破产撤销权制度在企业重整中的司法实践

第一节 德国企业重整的范围限定

一、企业重整的定义

二、与破产撤销权有关的企业重整的范围限定

三、企业自由重整的优势

第二节 德国破产撤销权在自由重整中的司法实践

一、债务清偿

二、重整顾问报酬支付

三、自由重整的特殊地位

第三章 中国破产撤销权制度的立法建构和司法实践

第一节 中国破产撤销权制度的立法建构

一、历史沿革

二、破产撤销权的性质

三、破产撤销权的构成要件

四、破产撤销权的行使

第二节 中国破产撤销权制度在企业重组中的司法实践

一、重整与重组

二、企业重组与破产撤销权的关联

三、司法实践的缺失

第四章 德国破产撤销权制度的借鉴意义

第一节 立法借鉴意义

一、概括加列举的立法模式

二、临界期间的细化

三、现金行为的特殊地位

四、主观要件的加入

第二节 实践借鉴意义

结论

参考文献

缩略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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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破产法的基本原则是“债权人地位平等”,但是在现实经济活动中,这一原则很难得到濒临破产的债务人的自觉遵守。在破产程序开始前,破产债务人对其财产仍享有处分的权利,当其濒临破产时,出于各种利益考量,破产债务人会通过无偿转让财产、放弃债权、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等各种行为处分其财产,其结果是破产程序开始后破产财产的实际数量要少于其应有数量,破产债权人的受偿率降低,整体利益受到损害。为了消除这些行为的危害性,保护债权人整体利益并且维持各债权人之间的公平,破产法中特别规定了相关的救济制度,在认为破产宣告无溯及力的国家,这种救济制度体现为破产撤销权制度。德国作为遵循破产宣告无溯及力原则的代表性国家,其破产撤销权制度不仅理论规范结构严谨、条理清晰、内容全面,而且司法实践也颇有成效,同时推动破产撤销权相关立法的改良与发展。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也有对于破产撤销权的明确规定,因此存在与德国《破产法》中对应规定进行法律比较的可能性,通过理论与实践的分别比较,取长补短,借他山之石,攻我之玉。
  本文共分为以下四章内容:
  第一章是对德国破产撤销权制度的理论与立法的梳理,对破产撤销权的法律性质,德国《破产法》中对可撤销行为的具体规定,以及破产撤销权的行使都进行了细致且条理的分析。
  第二章是以破产撤销权在企业自由重整这一特殊程序中的产生和行使为对象,通过分析德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具体判决,探究德国司法实践中破产撤销权行使的状况和特点。
  第三章是对中国破产撤销权制度立法和实践的观察和分析。一方面,剖析中国法上的相关理论研究和立法规定,另一方面,分析中国企业庭外债务重组框架内行为的可撤销性问题的现状并探究其原因。
  第四章是从立法和司法实践两方面分别论证德国的破产撤销权制度对于我国立法和司法的借鉴意义,同时提出完善我国破产撤销权制度的几点建议。
  我国的破产撤销权制度还处于发展的初期,无论是立法上还是司法实践上都远未达到成熟的状态,通过借鉴德国破产撤销权制度的理论成果和实践经验可为我国相应制度的发展与完善发挥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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