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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管理人选任机制研究——以无锡尚德破产重整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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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声明

摘要

引言

第一章 管理人制度的一般理论分析

一、管理人制度的历史沿革

(一)管理人制度的历史渊源

(二)我国管理人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二、管理人的概念和作用

三、管理人的法律特征

(一)法定性

(二)中立性

(三)独立性

(四)专业性

四、小结

第二章 破产重整管理人特殊性分析

一、破产重整程序的特殊性分析

(一)破产重整程序的涵义

(二)破产重整程序的特殊性分析

二、破产重整程序管理人的特殊性分析

(一)破产重整管理人法律地位的特殊性

(二)破产重整管理人职能的特殊性分析

(三)破产重整管理人选任的特殊性

三、小结

第三章 中美破产重整管理人选任制度比较研究

一、美国的破产信托人制度

(一)破产信托人的法律地位

(二)破产信托人的选任主体

(三)破产信托人的任职资格

(四)重整程序中破产信托人的特殊职责

二、我国的破产重整管理人选任制度的现状及问题

(一)我国的管理人名册制度及存在的问题

(二)破产重整管理人的选任主体及存在的问题

(三)破产重整管理人的选任方式及存在的问题

(四)破产重整管理人的选任时间及存在的问题

(五)破产重整管理人的任职资格及存在的问题

(六)破产重整管理人的变更及存在的问题

三、我国破产重整管理人选任机制的实证分析

(一)东星航空公司破产案

(二)无锡尚德破产重整案

四、小结

第四章 我国破产管理人选任机制的完善

一、严格破产管理人市场准入制度,培育、完善管理人市场

二、成立管理人协会,形成管理人选任监督机制

(一)管理人选任模式的国际立法例

(二)我国管理人选任主体模式分析

(三)成立管理人协会,实现管理人职业化发展

(四)加大债权人会议在管理人选任中的话语权

三、创新管理人选任方式方法,竞选最适格管理人

四、增设临时管理人制度,保证破产程序有效衔接

五、小结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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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破产是商品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市场竞争的必然产物。我国第一部破产法颁布实施于1988年,是一部以国有企业破产为主线的法律制度,体现了计划经济的特征。1989年沈阳防爆器材厂破产清算使得破产这项法律制度逐渐进入我国民众视野。2007年实施的新《企业破产法》以市场和法院为主导,淡化了政府及政府官员在破产中的作用,新创设了管理人制度,从总体上确立了“管理人中心主义”,赋予管理人接管、保全、管理以及处分破产财产的核心职能,是我国破产立法的一个历史性进步。
  同时,《企业破产法》增加了破产重整制度,在破产清算之外为企业解决经营和偿付困难另辟蹊径,从而给不少濒临破产的企业提供了新的机会。破产法从此不再是一个市场退出法、死亡法,还是一个企业更生法、拯救法。
  综观各国的破产立法或商法典,对破产管理人的选任均有一套自成体系的制度。但我国并未区分不同破产程序中的管理人,更没有重整程序中管理人选任的完善立法,实践中产生了诸多问题。鉴于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以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的管理人制度和我国的立法实践进行比较研究,并在此基础上探索我国的应对之策。
  本论文共分为四部分。
  第一章是对管理人制度的历史沿革、法律内涵、法律特征进行介绍。
  第二章是在对破产重整程序的特殊性进行概括的基础上,着重就破产重整管理人的法律地位、职能和选任的特殊性进行分析。
  第三章是通过与美国现行破产重整管理人选任制度的比较分析,结合我国破产重整程序中管理人选任的立法和实证分析,指出我国破产重整管理人选任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第四章则是针对我国管理人选任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对策。最后,着重就我国破产重整管理人的选任予以专门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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