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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的代位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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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引言

2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概述

2.1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概念及特征

2.1.1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概念

2.1.2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法律特征

2.2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类型划分

2.2.1 美国式的双边保证制度

2.2.2 日本式的单边保证制度

2.2.3 德国式的“混合模式”

3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的代位权

3.1 海外投资保险中代位权的特点

3.2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代位权的依据

4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的代位权行使

4.1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代位权的法律关系分析

4.1.1 东道国和投资者

4.1.2 投资者与保险机构

4.1.3 保险机构与东道国

4.2 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代位权条款

4.2.1 “投资”和“风险”的规定

4.2.2 关于“投资形式”的规定

4.2.3 关于代位权的限制的规定

4.3 外交保护

4.3.1 公司国籍国的确认

4.3.2 股东国籍国行使外交保护的情形

5 我国构建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代位权的设计

5.1 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模式选择

5.2 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代位权的设计

6 结论

参考文献

作者简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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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在实践中已经显示了对海外投资巨大的推动作用,如今主要有三种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模式,分别是日本的单边投资保险制度模式、美国的双边投资保险制度模式和德国的“混合式”模式。在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代位权是整个制度的核心。而代位权在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的法律依据一直是代位权在理论上的焦点问题。关于代位权的依据,主要是国际法上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两种观点,一是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代位权条款;另一个是外交保护的国际公法的理论。代位权的行使也就相应主要分为两种方式,一个是根据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中的相关规定,通过诉讼或仲裁等方式进行;再就是通过外交保护,通过外交手段实现代位权。本文试图分析代位权的特征及其行使的相关问题,探讨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代位权行使,并对我国在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模式选择及代位权的制度设置和行使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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