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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行使模式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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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第一章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概述

1.1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的历史发展

1.1.1大陆法系亲权的历史发展

1.1.2英美法系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的历史发展

1.1.3中国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的历史发展

1.2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的内容

1.2.1大陆法系亲权的内容

1.2.2英美法系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的内容

1.2.3中国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的内容

1.3离婚对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的影响

1.3.1离婚对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的归属的影响

1.3.2离婚对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的行使的影响

第二章单独行使监护权模式

2.1单独行使监护权模式概述

2.2单独行使监护权模式下直接抚养人的确定标准

2.2.1父权优先原则

2.2.2幼年原则

2.2.3主要照顾者原则

2.2.4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

2.3单独行使监护权模式下间接抚养人的权利义务

2.3.1探望权

2.3.2监督权

第三章共同行使监护权模式

3.1共同行使监护权模式概述

3.2共同行使监护权模式的适用条件

3.3共同行使监护权模式的类型

3.3.1共同监护

3.3.2分配监护

3.3.3分割监护

第四章第三人行使监护权模式

4.1第三人行使监护权模式概述

4.2第三人行使监护权模式的适用条件

4.2.1父母不适合行使监护权

4.2.2第三人的监护资格

4.2.3未成年子女的意愿

4.3第三人行使监护权模式下父母的权利义务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作者和导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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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父母离婚之后,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本文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内容仍同于从前,包括人身监护和财产监护。但是,离婚后父母分开居住,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的归属情况和行使情况也发生相应变化。离婚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的归属存在两种模式:单独享有监护权模式和共同享有监护权模式;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的行使存在三种模式:单独行使监护权模式、共同行使监护权模式和第三人行使监护权模式。本文研究重点为离婚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的行使模式。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概述。本章介绍了监护权的历史发展情况,对监护权的归属模式和行使模式进行区分,并厘清两者间的关系。
   第二章:单独行使监护权模式。本章对该模式下直接抚养人的确定标准和间接抚养人的权利义务这两个问题进行研究。针对前一问题,笔者从历史发展角度对直接抚养人的确定标准进行分析,分别介绍了父权优先原则、幼年原则、主要照顾者原则和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针对后一问题,笔者主要分析了间接抚养人的两项权利义务:探望权和监督权。
   第三章:共同行使监护权模式。在简单介绍了该模式的概念和发展史后,笔者主要分析了该模式的适用条件,包括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共同行使监护权模式可分为三种类型:共同监护、分配监护和分割监护。上述三种类型各有特点,具有各自的适用条件。笔者还将我国《子女抚养意见》中规定的轮流抚养模式与分配监护进行比较分析,指出我国立法对轮流抚养模式规定的不足之处并提出相关修改意见。
   第四章:第三人行使监护权模式。本章重点分析该模式的三个适用条件,包括未成年子女的父母不适合或不愿意行使监护权、第三人的监护资格和未成年子女的意愿等。笔者还分析了该模式在中国应用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在总结前文研究和论述的基础上,本文提出以下立法建议:⑴应当明确区分离婚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的归属模式和行使模式;⑵应该明确规定,离婚后由父母双方共同享有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⑶应该明确规定,对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相关问题的处理应符合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并列举一些具体参考因素;⑷应明确规定离婚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存在三种行使模式:单独行使监护权模式,共同行使监护权模式和第三人行使监护权模式。与此同时,还应规定这些模式的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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