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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产品召回中的法律关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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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一章 缺陷产品召回中的法律关系概述

1.1 缺陷产品召回概述

1.1.1 缺陷产品召回的内涵

1.1.2 缺陷产品召回的历史及我国立法现状

1.2 缺陷产品召回中的法律关系概述

第二章 缺陷产品召回中的法律关系的标的物——缺陷产品

2.1 产品概述

2.1.1 一般产品责任法意义上的产品

2.1.2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中的产品

2.2 产品缺陷

2.2.1 一般产品责任法意义上的产品缺陷概述

2.2.2 产品责任法意义上的产品缺陷的判定标准

2.2.3 产品召回制度中的产品缺陷

第三章 缺陷产品召回中的法律关系的主体

3.1 缺陷产品召回中的监管者

3.1.1 美国

3.1.2 澳大利亚

3.1.3 法国

3.1.4 加拿大

3.1.5 我国规定

3.1.6 立法缺陷及完善建议

3.2 缺陷产品召回中的实施者

3.3 缺陷产品召回中的消费者

3.4 缺陷产品召回中的协助者

第四章 缺陷产品召回中的法律关系的内容

4.1 缺陷产品召回中的监管者的职责

4.1.1 建立并维护召回信息管理系统的职责

4.1.2 调查缺陷的职责

4.1.3 责令召回的职责

4.1.4 全程监督产品召回过程的职责

4.1.5 信息公布的职责

4.2 缺陷产品召回中的实施者的义务

4.2.1 产品相关信息记录保存义务

4.2.2 生产者产品缺陷报告义务

4.2.3 调查评估义务

4.2.4 发现缺陷后停止生产销售缺陷产品并主动召回的义务

4.2.5 产品缺陷信息警示和召回信息公布义务

4.2.6 制定并实施召回计划义务

4.2.7 及时报告义务

4.3 缺陷产品召回中的消费者的权利义务

4.3.1 缺陷产品召回中的消费者的权利

4.3.2 缺陷产品召回中的消费者的义务

4.4 缺陷产品召回中的协助者的义务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作者和导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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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缺陷产品召回中有多个法律关系,有监管者与生产者、销售者、协助者之间的隶属法律关系,也有生产者、销售者、协助者之间的平权法律关系。笔者致力于分析缺陷产品召回中各主体及其权利、义务、职责,以法律关系的三要素为主线,将各个法律关系的三要素抽离出来进行归类分析。
   缺陷产品召回中的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产品召回的监管者、实施者、消费者以及协助者。我国缺陷产品的监管上存在监管缺位问题,笔者认为,在时机成熟的情况下应成立国务院直属机构,专门处理消费者投诉、产品召回等产品质量监管问题,并且将特殊产品的召回分工给其它部门。产品召回的实施者为生产者和进口商。在产品召回制度中消费者的范畴应当扩大,对于那些没有购买而通过接受赠与等方式得到并使用了缺陷产品的人们也应该予以保护。缺陷产品召回的协助者主要包括销售商、租赁商、修理商等。
   缺陷产品在产品召回之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笔者认为我国的产品召回制度中缺陷产品的范围应当适度扩大,且在产品缺陷的判定标准上应采取“产业标准”优先适用,“不合理危险标准”兜底的立法模式。
   缺陷产品召回中的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产品召回过程中各主体的权利、义务(职责)。我国现行产品召回相关规章对缺陷产品召回中的法律关系的内容部分的规制各有利弊,整体来说比较粗糙。笔者认为在产品召回的统一立法中应当将各主体的权利、义务、职责细化,让各主体都能有章可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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