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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收养法》的缺陷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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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引言

1 我国现行《收养法》概况及修法之必要性

1.1 收养法立法沿革

1.1.1 1949年前我国收养制度

1.1.2 1949年后我国收养制度

1.2 现行《收养法》立法特点

1.2.1 立法模式采单行立法体例

1.2.3 立法主张采严格限制主义

1.2.4 立法理念彰显中国时代特色

1.2.5 收养程序采一元登记主义

1.3 制度及社会变迁与现行《收养法》修订之必要

1.3.1 相关法律修改和调整

1.3.2 家庭代际关系变迁

1.3.3 收养观念和需求变化

2 现行《收养法》具体收养制度缺陷分析及对策研究

2.1 现行《收养法》收养实质条件之分析研究

2.1.1 现行法收养实质条件严苛且滞后

2.1.2 域外收养条件之借鉴

2.1.3 小结

2.2 现行《收养法》收养程序之分析研究

2.2.2 域外收养程序之借鉴

2.2.3 小结

2.3 现行《收养法》收养效力之分析研究

2.3.1 现行法收养效力认定过于单一化

2.3.2 域外收养效力规定之借鉴

2.3.3 小结

2.4 现行《收养法》收养关系解除之分析研究

2.4.1 现行法收养关系解除规定有漏洞

2.4.2 域外收养关系解除之借鉴

2.4.3 小结

2.5 现行《收养法》收养法律责任之分析研究

2.5.1 现行法收养法律责任规定不健全

2.5.2 域外收养法律责任之借鉴

2.5.3 小结

3 完善我国《收养法》的立法建议

3.1 推进收养法立法理念的转型

3.1.1 厘清计划生育政策与收养法之间的法律关系

3.1.2 坚持以保护被收养人利益为出发点

3.1.3 兼顾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利益

3.2 完善具体收养制度

3.2.1 调整收养实质条件之规定

3.2.2 建立收养实质审查监督机制

3.2.3 有条件地适用不完全收养制度

3.2.4 增设可撤销收养制度

3.2.5 弥补无效收养制度的漏洞

3.2.6 规范收养关系解除权的行使

3.2.7 健全收养法律责任

结语

参考文献

附录

致谢

作者和导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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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现行收养法颁布于1992年,并于1998年修改,至今已实施26年。随着社会变迁,诸种主客观条件的变化,收养法已经不能适应社会的需要。以制定民法典为契机,探讨现行收养法存在的问题以及成因,从我国实际出发,借鉴外国立法例,提出完善收养法的可行性方案,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通过梳理现行收养法的规定,可以看出该法在立法理念和具体制度设计方面存在诸多缺陷。首先,在立法理念方面,不得违反计划生育原则的确立使得收养法与计划生育政策高度关联。立法者过于重视发挥收养法弥补计划生育政策漏洞的作用。其次,在具体制度设计中存在以下问题:第一,收养关系成立的实质要件过于严苛,无法满足社会收养需求。第二,收养程序流于形式,为非法收养行为合法化提供了空间。第三,收养效力认定单一,给司法实践造成困境。第四,收养关系解除规定不完善,不利于收养当事人利益保护。第五,法律责任规定不健全,无法实现对收养关系当事人利益的实质保护。
  通过研究发现,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对现行收养法进行完善。一方面,加快收养立法理念的转型,厘清收养法与计划生育政策的关系,以保障被收养人利益为出发点。另一方面,完善收养法具体制度。首先,结合二孩政策和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对收养主体资格进行调整;其次,有条件地适用不完全收养制度,最大限度发挥收养的养老和育幼功能;再次,弥补程序漏洞,规范登记审查制度,构建可撤销制度,丰富我国收养效力的认定方式;最后,严格规范收养关系解除权行使主体和条件、健全收养相关的民事和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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