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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必要专利停止侵权责任的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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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引言

1 我国标准必要专利停止侵权制度现状

1.1 标准必要专利概述

1.1.1 标准必要专利的概念

1.1.2 标准必要专利与标准必要权利要求

1.2 立法层面

1.3 司法层面

1.4 执法层面

1.5 存在的问题

2 标准必要专利适用停止侵权的矛盾及争议

2.1 标准必要专利FRAND原则概述

2.2 标准必要专利适用停止侵权的困境

2.3 标准必要专利适用停止侵权的理论争议

2.3.1 全面否定停止侵权适用的争议

2.3.2 无需限制停止侵权适用的争议

2.3.3 有限制适用停止侵权的争议

2.3.4 总结

3 标准必要专利适用停止侵权的域外启示

3.1 美国“四要素”标准及其启示

3.1.1 eBay案与“四要素”标准

3.1.2 “四要素”标准的应用与发展

3.1.3 “四要素”标准对我国的启示

3.2 德国标准必要专利停止侵权制度及其启示

3.2.1 德国标准必要专利停止侵权制度的演变

3.2.2 德国标准必要专利停止侵权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4 我国标准必要专利停止侵权制度的完善

4.1 标准必要专利停止侵权的适用条件

4.2 标准必要专利停止侵权的适用规则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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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6年4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专利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对推荐性标准中已经披露的标准必要专利如何适用停止侵权作出了规定——推荐性标准中,专利权人故意违反先前作出的FRAND承诺,其过错致使双方谈判失败,并且标准实施者在谈判过程中无明显过错,此时一般不支持专利权人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但由于制度体系不完善、各方争议较大等原因,此次仅对各方观点较一致的推荐性标准中专利权人存在主要过错的情形作出规定,暂不涉及其它争议较大的情形。因停止侵权问题属于专利法和侵权责任法的范围,故本文以专利法和侵权责任法为视角,通过总结我国标准必要专利停止侵权适用条件的现状,参考普通专利不判决停止侵权的案例,分析标准必要专利适用停止侵权产生矛盾和争议的原因,指出现有适用条件存在的不足。针对《司法解释(二)》未规定的情形,在制度构建时,借鉴美国专利禁令的“四要素”标准、德国和欧洲标准必要专利停止侵权制度的经验,本文提出不适用停止侵权为原则、适用停止侵权为例外的观点,并通过规范专利权人和标准实施者之间的谈判行为,建立一套以专利权人和标准实施者的过错程度为基础的停止侵权责任的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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