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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服务税征收的国际借鉴及我国的政策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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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移动互联网、云计算、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数字技术的更迭创新与实践应用,数字经济已然成为全球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推动力。数字经济发展如火如荼,数字技术被许多公司广泛使用,已经成为全球经济发展的主要推动力之一。  然而,数字经济的发展突破了现行税收规则中对“收入”的定性方式以及OECD范本和联合国范本中对常设机构的概念界定,这造成企业部分应税收入游离于税收征管的灰色地带,部分企业甚至通过税收筹划使其业务收入处于税收征管的空白区域,进一步造成税收主权国家税收流失问题;同时,这些大型跨国互联网企业过激的纳税筹划还会造成数字企业与其他传统企业间税收负担不均的问题,收入来源国较多的“价值创造与贡献”却达不到应有盈利水平,造成了收入来源国与居住国间关于数字经济在税收主权归属上的分配问题,倒逼现行国际税收体系进行改革。  本文通过分析数字经济价值创造的模式,以及我国对数字经济的现有征收政策的剖析,结合法国、印度等国家开征数字服务税的先行经验,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阐述。首先介绍学术界针对数字经济和其带来的对税收规则带来的挑战的研究现状;其次,严格界定数字经济及数字服务税的内涵,阐明数字经济规模测算方法;接着,通过解析我国数字经济的现状及其价值创造模式,对我国现行税制中对数字经济的征收进行简要阐述;再次,通过学习法国、澳大利亚等国家的单边法制措施及部分国际组织的倡议,掌握国际对数字经济的“收入”征税机制体制变革的大体动向;最后,结合我国目前现行税种及减税降费等现实状况探索开征该税的可能,并提出如何解决我国数字经济征税的具体举措建议,以更好地促进我国数字经济高速发展及税收体制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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