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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权法定化的反思与路径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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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中国特色的法治体系下,越来越多的学者更加注重对环境法基础理论的研究,试图以环境权作为环境法学科的核心范畴,并对环境权的法定化提出了不同的路径;在当前我国传统部门法体系下为环境法寻求“一席之地”的同时,为公民能够切实享有安全、健康和良好的环境品质提供法律保障、社会尊重和国家保护,并以此为基础构建环境法学自身的理论与制度体系。基于这一认识,本文对环境权法定化的争议焦点进行梳理与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寻求一种符合我国环境法治建设所需要的多元共治理论下的环境权法定化路径。  通过对环境权法定化的争议进行梳理,了解环境权难以法定化的症结所在,并对环境权的具体内涵以及学界的争议焦点进行解读和分析,为环境权在新时代背景下的法定化路径提供历史依据。环境权法定化的争议主要在于:一环境权是否具有法定化的可能性;二环境权法定化的必要性是什么;三环境权法定化的困境是什么。通过对以上三个争议焦点的梳理,本文认为环境权无论是从内容上还是法律性质上都具有多重面向,既有基本权利面向又具有具体法律权利面向;既具有自由权属性又具有社会权属性。难以通过单一路径进行创设。故针对现阶段环境法学的基础理论建设的需求,和环境权的性质的多重面向。对广义环境权概念进行拆分,并对其性质和内容进行分化:一将具有基本人权面向的“环境权”在宪法中作出规定为环境权利体系进行指引,为环境权力提供正当性依据;二将具有生态价值的环境权(狭义环境权)作为一种新型权利在环境基本法中进行创设;三将具有强烈民事私权性质的“环境权”(如环境人身权及财产权,如环境人格权、资源权、排污权或环境开发性利用权等)因其在权利行使上与私法上的权利高度一致性,通过私法进行整合及构建,因这诸多权利虽与环境相关但并非实质意义上的环境权,仅是环境性权利。  上述法定化路径既能满足对于环境权法定化的迫切需要,也是一种将环境权体系融入传统法理学体系的柔性手段。但这其中能作为环境法核心范畴的环境权只有狭义环境权,但在当代生态法治如火如荼的建设下,环境多元治理体系与学术研究体系的核心范畴却是宪法环境权。宪法环境权与狭义环境权之于当下的生态法治体系,犹如日月之于地球自然界共同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环境部门法独特的理论体系需要抽丝剥茧以仅具有生态利益的狭义环境权进行发散建构,而生态法治体系需要以宪法环境权为统筹完备。

著录项

  • 作者

    吴羽涵;

  • 作者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

  • 授予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
  • 学科 法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 授予学位 硕士
  • 导师姓名 赵爽;
  • 年度 2021
  • 页码
  • 总页数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 关键词

    环境权,法定化,立法建议,多元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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