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
引言
一、案件基本情况
(一)案由
(二)案情介绍
(三)分歧意见
1.关于吴某某是否成立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2.关于吴某某的行为是否属于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特别严重情节”
(四)争议焦点
1.在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为代表的“多头合作型”共同犯罪案件中如何认定共犯成立的范围?
2.如何认定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共同犯罪案件中的“主犯”?
3.如何认定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共同犯罪案件中的“多次”?
二、相关问题的法理分析
(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共犯的认定思路
1.共同“组织”行为的认定
2.共同组织故意的认定
(二)本罪的共同犯罪与其他妨害国(边)境管理罪的区分
1.与骗取出境证件罪的区分
2.与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出售出入境证件罪的区分
3.与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区分
4.与偷越国(边)境罪的区分
(三)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共同犯罪案件中“多次”的认定
1.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单独犯中“多次”的认定
2.共同犯罪中,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多次”的认定
(四)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共同犯罪案件中“主犯”的认定
三、本案分析结论
(一)吴某某的行为不成立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二)本案不属于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特别严重情节”
四、研究启示
(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法律规定力当及时完善
(二)关注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法益的时代变迁
1.本罪打击重点的转向
2.打击手段“宜疏不宜堵”
参考文献
致谢
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