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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诉讼的调解前置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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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1 绪论

1 .1 选题说明

1 .2 选题背景及意义

1 .3 研究现状综述

1 .4 研究方法及创新点

1.4.1 研究方法

1.4.2 创新点

2 家事诉讼调解前置概述

2 .1 相关概念厘清

2.1.1 家事诉讼的内涵及其特殊性

2.1.2 调解前置制度的内涵

2 .2 我国家事诉讼调解前置的现状

2.2.1 立法现状

2.2.2 司法现状

2 .3 我国家事诉讼调解前置的现状反思与原因分析

2 .4 域外家事诉讼调解前置制度考察

2.4.1 日本家事调停前置制度

2.4.2 台湾地区家事调解前置制度

2.4.3 香港特别行政区专业调解

3 家事诉讼的调解前置程序问题分析

3 .1 调解前置时间限定

3.1.1 起诉前调解

3.1.2 起诉后立案前调解

3.1.3 立案后调解

3 .2 调解前置与诉讼程序衔接

3.2.1 调解成功后的对接程序

3.2.2 调解失败后的诉讼跟进

4 家事诉讼的调解前置实体问题分析

4 .1 调解前置主体扩张

4 .2 调解前置的原则、内容及范围

4.2.1 调解原则的反思

4.2.2 调解内容及范围

5 我国家事诉讼调解前置的思考及建议

5 .1 明确家事诉讼调解前置程序内容

5.1.1 起诉前介入调解前置程序

5.1.2 明确调解与诉调对接程序

5 .2 统一家事诉讼调解前置实体内容

5.2.1 借鉴大范围调解的做法

5.2.2 统一诉前调解组织及人员等相关制度

5.2.3 明确家事调解的特有原则

6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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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主要针对当下家事审判改革中的调解前置制度进行研究和分析。目前我国还尚未建立家事诉讼的调解前置制度,但是已在司法实践中进行探索和试点。在实践中反映出的问题主要有:调解预约率低、调解效果不理想、调解协议不明确导致执行难等问题。笔者认为存在调解功能异化的主要原因是该制度在立法与理论中都尚无明确定论,各试点法院只能摸着石头过河:在程序方面,调解前置介入的时间、诉调衔接程序不统一;在实体方面,调解主体混乱、调解范围模糊、调解原则未明确。司法中的不统一不仅使调解质量和效率难以保障,而且有损司法公信力,造成以上问题。  鉴于此,本文从程序与实体两方面深入分析实践与理论中的家事诉讼调解前置制度,以期完善司法实务以及为立法构建提出可行性建议。首先,在程序方面,本文倾向于将调解前置置于起诉之前,且未经调解前置程序不得起诉;由于时间为起诉前,则法院只能委派调解,而非委托调解,因此若调解成功并达成调解协议,法院经过程序性审查后赋予司法效力;若失败则立即立案进入审判程序。在实体方面,由于调解协议仅进行形式审查,因此应建立“法院+”的调解模式,完善特邀调解制度并重视行政调解在家事调解前置中的作用。最后明确了调解范围与原则。

著录项

  • 作者

    杨曦;

  • 作者单位

    暨南大学;

  • 授予单位 暨南大学;
  • 学科 法律(非法学)
  • 授予学位 硕士
  • 导师姓名 宋耀红;
  • 年度 2020
  • 页码
  • 总页数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 关键词

    家事诉讼,调解前置,司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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