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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合并中的债权人利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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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公司合并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概念与保护范围

(一)公司合并的概念与特征

(二)公司合并中债权人的权利种类

(三)公司合并中债权人利益的保护范围

二、公司合并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程序

(一)公司的告知义务与债权人异议权效力

(二)公司不履行债权人保护程序的法律后果

三、公司合并中债权人利益的风险因素

(一)负债公司以恶意逃债为目的进行公司合并

(二)负债公司核心资产与股东权限定义模糊

(三)法律不完善对债权人造成的损害

四、公司合并中债权人利益风险的化解

(一)防止负债公司以恶意逃债为目的进行公司合并

(二)防范资产收购公司不承担被收购公司债务的例外情况

(三)补充修订公司法关于公司合并中对债权人的保护条款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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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司合并中的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主要是确定资产收购公司不承担被收购公司债务的例外情况与如何防止被收购公司逃债低价出售资产。作为公司并购的一种主要形式,公司合并行为可以系统地被理解为一个公司以获得另一个公司的经营控制权而对其资产进行受让的行为,具体参与者为被收购公司与目标公司或者标的公司,受让方式可以分为现金对价受让以及目标公司资产受让等。公司合并在公司的经营活动中属于极大的重要变动,这种重大的变动极易影响一部分债权人的利益,如资产出卖方股东的利益、资产出卖方的债权人利益等等。在公司合并当中,债权人所享有的权利包括知悉权、清偿权以及担保的请求权、权利损害的救济请求权等等,我国公司合并中债权人利益的风险因素包括负债方通过公司合并的方式逃避债务、负债方相关资产与权限的定义不够清晰、我国公司法对债权人保护制度的不完善等等。对于被收购公司的“主要财产”而言,我国的公司法客观上缺乏明确的定义,缺少量化的可操作性的界定。因而有限责任公司对外进行财产的转让的数额、质量,在程度上很难进行认证和确定,在主要资产的确定问题上,我国的公司法律仍然存在相关短板与缺陷,在这一背景下,不仅被收购公司股东的相关权益无法得到保障,被收购公司债权人的权益更缺少其衡量的标准,这是非常危险的状况,我国非常有必要借鉴美国的相关核心资产验证标准,尽快将我国公司合并行为当中被收购公司的核心资产确定标准化工作纳入实际的流程及体系。我国的公司法从立法的角度而言,并不会一味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而是会从多方的利益综合考虑,权衡兼顾,较为片面地说,可以理解为对负债方的一种姑息、偏袒,由此造成我国公司法对债权人保护制度的不完善性,主要体现在吸收合并时债权人的清偿或者担保请求权范围有限、公司不履行告知义务或者不履行清偿、担保义务时,债权人权限有限、债权人异议的支持、公司清偿与担保行为的完成有一定的前提条件等等。在公司法的相关实践过程当中,经常有公司在不提前个别通知债权人的情况下,私自进行合并流程的实施,有的是出于引起债权人纠纷的顾虑,故不敢公告,而有的则是忌惮公司公告流程的复杂程序以及冗长的异议时间。有限责任公司在进行吸收或者合并时,对债权人清偿权或者担保请求权进行被合并公司债权人单方面的规定,有其必然性、也有其制度及程序上的不公平性,虽说相对目前的法律体制及公司流程而言,它是合理的,然而它对企业债权人的清偿与担保请求的权限的缩减却也是显而易见的。要化解公司合并中债权人利益风险,须防止被收购公司以逃债为目的进行公司合并、注意资产收购公司不承担被收购公司债务的一般原则的例外情况,同时还必须补充及修正公司法关于公司合并中对债权人的保护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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