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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课税单位的选择及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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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声明

第一章 导论

第一节 研究背景及意义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概况

一、国内研究现状

二、国外研究现状

第三节 研究内容及研究重点

一、研究内容

二、研究方法

三、创新之处

第二章 外国个人所得税课税单位的选择问题

第一节 美国个人所得税课税单位的选择

第二节 日本个人所得税课税单位的选择

第三节 英国个人所得税课税单位的选择

第三章 我国实行家庭课税制的必要性

第一节 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发展历程

第二节 课税单位选择的理论依据

一、税收公平原则

二、婚姻中性原则

三、效率原则

第三节 我国对个人所得税制的实际需求

一、税收制度更加公平

二、家庭的重要功能更加被认可

三、税收征管基本不存在困难

第四章 我国家庭课税的制度设计

第一节 家庭范围的认定

第二节 应纳税额的确定

一、家庭综合纳税的所得范围

二、费用扣除制度的研究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三节 家庭申报模式及征管方式的探讨

一、家庭申报模式的选择

二、征管方式的选择

第四节 家庭课税制的主体适用范围

第五节 纳税申报地点

结语

参考文献

附录

一、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

二、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三、个人所得税收入统计表

四、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分组差距(单位:元)

五、2007-2017年中国65周岁及以上人口数量及占比统计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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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个人所得税作为税收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对于国家筹集财政收入,调节收入分配差距,实现政府公共职能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目前,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以个人为课税单位,过分强调税收的形式正义,忽略了对家庭经济负担等体现税收实质正义的合理要素的考量,造成了课税的横向不公平,未能较好地发挥其政府的公共职能,进一步拉大了家庭的收入差距,加剧了社会矛盾。然而,根据家庭经济学家的观点,在整个人类社会的发展历程中,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承担着与人的生活相关的整体功能,与市场发生联系的是家庭,子女教育、大病医疗、养老等费用也是发生在家庭内部。因此,建立以家庭为课税单位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更符合量能课税的价值要求,体现国家对家庭负担的考量,有效调节居民收入差距,实现税收负担的横向公平。接下来,笔者将从中国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出发,结合国家政策、“互联网+”的发展,论述建立以家庭为课税单位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必要性,并从家庭认定、应纳税额确定、申报方式、适用对象等方面对其具体构建提出自己的见解。  本文主要分为四章:第一章笔者主要介绍个人所得税课税单位研究的背景及意义,并阐述写作的思路及创新之处;第二章笔者将试图借鉴一些有代表性的国家关于课税单位的选择和设计情况,来思考国家在设计个人所得税课税单位时主要的考量因素;第三章笔者将立足于我国个人所得税发展的实际情况,结合税收的理论依据,解释我国建立以家庭为课税单位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必要性;第四章笔者将结合其他国家的具体做法,从家庭的认定、应纳税额的确定、申报方式、适用对象、纳税申报地点这几个方面尝试构建符合我国实际发展要求的家庭课税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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