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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监察官设置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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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监察体制改革工作已完成大半。从法律上看,2018年的“两会”让监察委有了宪法依据,同时我国有了《监察法》为其构建的监察宏观框架;从机构上说,中央和省、市、县四级监察委挂牌办公,内设机构调整完毕;从人员上说,纪检监察干部调整到位,从检察院转隶人员和原纪检监察人员完成了工作分工上的融合。但从人员身份上看,由于各方期待的监察官法还未出台,监察委人员身份问题目前还未明确。  对于我国未来的《监察官法》,各方期待程度较高,不管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希望该法的制定是高起点、高标准,具有现实和指导意义。现在各种设置方案在理论界展开讨论,有人说要借鉴、实行法院和检察院法官、检察官的员额制,从专业化和正规化的角度来看当然有其合理性,然而由于两个机关的属性、现状及运作方式的不同,员额制并不是监察官目前的理想选择。那么监察官究竟该如何设置其基本条件,有最严格方案、适度放宽方案、循序渐进方案等路径,这三类方案均有其合理性和不足之处。现在实务界呼声最大的是全员纳入监察官模式,其合理性主要是阻力最小,最符合当前纪检监察机关的实际,然而该方案缺少站在依法治国的长远角度来看待监察机关的专业性和未来发展。  本文从监察体制改革的目标特征、监察官设置的专业化和正规化特征、监察官设置的阶段性特征和最终目的方面展开论证,努力找到一条符合实际、尊重历史、面向未来的监察官设置方式。  本文建议要明确监察官的法律地位,这是正本清源的工作。就监察官设置的具体方式而言首先是暂缓实行监察官员额制,采用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现有人员自然过渡到监察官,但是要加大对其专业培训力度,使补齐工作和业务短板,而对新进人员要提高标准和要求,要求其具备专业资格,但根据监察委工作实际和未来发展,在对新人的专业资格要求上应放宽视野和格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不应该是其唯一选择,对实际工作有重大帮助的相关资格证件都应纳入考虑的范畴。在做好上述工作的同时,应考虑加强对监察委和人员的全方位监督,防止权力被滥用、防止“灯下黑”。最终实现打铁还需自身硬,建设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监察官队伍的良好愿望,为中国的法治进程贡献最大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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