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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路公司诉常州地方税务局等契税退税案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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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1章 绪 论

1.1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1.2文献综述

1.3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1.3.1研究思路

1.3.2主要研究方法

第2章 样本案例选择与案情简介

2.1样本案例来源与汇总

2.1.1 样本案例来源

2.1.2样本案例汇总

2.1.3样本案例小结

2.2主案例

2.2.1白路公司诉常州地方税务局基本案情

2.2.2一审法院的审理结果与裁判要点

2.2.3二审法院的审理结果与裁判要点

2.3次案例

2.3.1王鹏诉佛山市南海区地方税务局基本案情与裁判

2.3.2席大鹏诉北京市海淀区地方税务局基本案情与裁判

第3章 争议焦点

3.1原告是否为契税纳税义务人

3.1.1原告的观点

3.1.2税务局的观点

3.2税务局是否应当退税

3.2.1原告的观点

3.2.2税务局的观点

3.3原告是否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3.3.1原告的观点

3.3.2税务局的观点

第4章 焦点评析

4.1原告为契税的纳税义务人

4.1.1契税的性质

4.1.2契税客体

4.1.3原告应当为契税的纳税义务人

4.2税务局不应当退税

4.2.1退税要件事实的认定

4.2.2税务局不应退税

4.3原告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4.3.1不予退税决定的证明责任分配

4.3.2原告承担举证责任

第5章 延展思考

5.1构建税务审判专业化管理体制

5.2加快推动契税立法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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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契税作为财产税的一种,在增加地方财政收入,调节收入差距,房地产调控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完善,法治思想深入人心,纳税人的权利意识也不断增强。与此同时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争议也越来越多,涉税案件的专业性、复杂性也不断增强,尤其是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前提下,如何妥善处理涉税案件对司法机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当今社会不动产交易日渐频繁,税务机关如何正确界定契税的纳税义务人,当事人是否具有契税退税申请权以及法院如何分配契税退税的举证责任成为司法实践中绕不开的难题。白路公司诉常州市税务局案就是典型的与契税退税有关的税务争议案件。该案经过税务机关的两级行政复议以及法院的两级审理,主要存在以下三个争议焦点。第一个争议焦点是白路公司与常州市国土资源局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缴纳契税后,涉案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否归白路公司所有,即白路公司是否为契税的纳税义务人。第二个争议焦点为白路公司是否享有契税退税申请权。第三个争议焦点为白路公司是否应当就其符合契税退税条件承担举证责任。正确界定不动产权属的承受人是确定契税纳税义务人的前提条件,契税客体导致契税行政法律关系的变动,法院应当在维护契税立法稳定性的前提下,合理解释契税立法条文,应用“债权行为说”,并援引私法规范从而形成契税行政诉讼的裁判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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