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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类案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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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1章 绪 论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1.2 文献综述

1.3 研究内容与方法

1.3.1 研究的基本思路

1.3.2 具体研究方法

第2章 案例概述

2.1 案件数据来源及其总体情况

2.2 法院裁判情况统计

2.3 法院裁判要旨归纳

2.3.1法定事由不支持回购的裁判理由

2.3.2非法定事由不支持回购的裁判理由

第3章 争议焦点

3.1 公司是否构成转让主要财产行为

3.1.1 案例裁判情况概述

3.1.2 法院裁判要旨归纳

3.2 公司是否存在连续五年盈利而不分配利润行为

3.2.1 案例裁判情况概述

3.2.2 法院裁判要旨归纳

3.3 如何确定股份回购的合理价格

3.3.1 案例裁判情况概述

3.3.2 法院裁判要旨归纳

第4章 争议焦点评析

4.1 认定公司构成转让主要财产行为评析

4.1.1 主要财产的界定标准

4.1.2 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

4.2 认定盈利公司长期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评析

4.2.1“连续五年”盈利认定标准

4.2.2 是否以股东会决议为前提

4.3 确定股份回购的合理价格评析

4.3.1 股价评估方法

4.3.2 股价评估基准日

4.3.3 股价评估主体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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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在《公司法》第74条中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异议股东享有股份回购请求权,然而由于立法过于粗糙,导致该项制度在当前的司法适用中出现一定的障碍。除依据《公司法》第74条明文规定的3种法定情形行使该项权利外,实践中还存在着大量非以法定事由提起诉讼的案件。对这一类型案件进行统计分析,发现法院裁判路径各不相同,有的甚至大相径庭。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争议:缺乏统一标准认定何为转让公司主要财产行为、如何认定盈利公司长期不向股东分配利润以及如何确定股份回购的合理价格。通过归纳法院裁判观点,结合学说理论及域外经验提出以下观点和建议:第一,综合考虑公司转让的财产是否是公司的核心经营资产,该部分财产占整个公司资产的比重以及公司转让该财产的行为是否实质性地影响了公司存续的根基和正常经营运转;第二,公司在连续五个会计年度内存在可分配利润而不予分配,股东穷尽手段后仍不能与公司达成关于利润分配的方案,可认定为盈利公司长期不向股东分配利润;第三,确定股份回购的价格时,在启动主体上,首先由法官审查股东和公司各自提出的回购价格是否具有合理性,择一作为“合理价格”。若认为上述价格不合理,则法官应根据选定的第三方评估中介机构协助其进行“合理价格”的确定。在评估方法上,当该部分股份有市场价格时,参照市场价格确定,否则应依照公司净资产确定。面对瞬息万变的商事活动,当前立法显然不足以规范层出不穷的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需总结实践中的问题和有益经验,为此类型案件的裁判提供新的思维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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