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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转移他人已绑定银行卡内钱款类案定罪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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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绪 论

1.1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1.2 文献综述

1.3 研究框架和主要研究方法

第2章样本选择与案件基本情况

2.1 类案总体情况及样本选择

2.2 样本案件的事实梳理

2.2.1 吴某某盗窃案

2.2.2 韦某某盗窃案

2.2.3 陆某某与余某某信用卡诈骗案

2.3 样本案件裁判要旨归纳

第3章 样本案件的争议点

3.1 平台支付密码是否属于信用卡信息资料

3.1.1 公诉机关对该争议点的主张及理由

3.1.2 被告人及辩护人对该争议点的主张及理由

3.1.3 法院对该争议点的主张及理由

3.2 转款行为是窃取还是骗取

3.2.1 公诉机关对该争议点的主张及理由

3.2.2被告人及辩护人对该争议点的主张及理由

3.2.3法院对该争议点的主张及理由

3.3 转款行为是否侵犯金融管理秩序

3.3.1 公诉机关对该争议点的主张及理由

3.3.2 被告人及辩护人对该争议点的主张及理由

3.3.3 法院对该争议点的主张及理由

第4章 样本案件争议点评析

4.1 平台支付密码是否属于信用卡信息资料之分析

4.1.1 信用卡信息资料的定义

4.1.2 支付平台与关联银行委托收款关系之认定

4.1.3 平台支付密码功能性价值等同信用卡密码

4.2 转款行为是窃取还是骗取的判断分析

4.2.1 窃取与骗取的界限

4.2.2 支付平台存在处分行为之肯定

4.2.3 关联银行存在处分行为之肯定

4.2.4 样本案件中的转款行为是骗取

4.3 转款行为是否侵犯金融管理秩序之分析

4.3.1 金融管理秩序的定义

4.3.2 支付平台准金融机构之认定

4.3.3 样本案件中转款行为侵犯金融管理秩序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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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非法转移他人已绑定支付平台银行卡内钱款的行为是指行为人在获取他人移动通讯设备后,采取非法手段即未被真正权利人所许可的手段转移其已绑定支付平台银行卡内所存贮钱款的行为。因刑法对此没有专门规定,故司法实务和刑法理论上对该类行为应以盗窃罪定罪还是信用卡诈骗罪定罪抑或数罪并罚进行处理的争议较大。从吴某某盗窃案、韦某某盗窃案和陆某某及余某某信用卡诈骗案的争议焦点来看,此类案件的争议点主要有三个层面:即平台支付密码是否属于信用卡信息资料、转款行为是窃取还是骗取以及转款行为是否侵犯金融管理秩序。通过法院、检察院以及学术界对此三个争议点的观点及样本案件的分析可见,当银行卡与支付平台绑定之后,根据功能性价值分析来看,平台支付密码属于信用卡信息资料;而由于行为人实施转款行为时,支付平台作出了对密码予以识别及钱款划拨的处分行为,且行为人实施转款行为是基于冒用平台真实权利人的身份才得以完成,侵犯了权利人与支付平台之间的委托信任关系和权利人对该部分钱款的所有权;同时,支付平台作为集存款、贷款、购买基金等金融服务于一体的平台,已具备准金融机构的法律地位,行为人通过支付平台骗取已绑定该平台的银行卡内钱款,侵犯了金融管理秩序,与盗窃罪仅侵犯财产所有权单一法益不同,因此不能仅纳入盗窃罪予以评价。因此,三个样本案件中,吴某某盗窃案应定为信用卡诈骗罪,韦某某盗窃案应定为信用卡诈骗罪,陆某某及余某某信用卡诈骗案应以信用卡诈骗罪与盗窃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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