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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与撤销的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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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章 绪 论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1.1.1 选题背景

1.1.2 选题意义

1.2 文献综述

1.2.1 国内文献综述

1.2.2 国外文献综述

1.3 研究内容与方法

1.3.1 研究内容

1.3.2 研究方法

第 2 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界定与法律地位

2.1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定义与类别

2.1.1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定义

2.1.2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类别

2.2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特点和地位

2.2.1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特点

2.2.2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地位

第 3 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与撤销的立法沿革和现状

3.1 饮用水水源保护撤销与调整的立法沿革

3.1.1 初步建立阶段

3.1.2 全面确定阶段

3.1.3 强化完善阶段

3.2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撤销与调整的法律规范

3.2.1 中央立法

3.2.2 地方立法

3.3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与撤销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3.3.1 类型化思维缺乏

3.3.2 法律体系内不协调

3.3.3 法律规范不完备

第 4 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与撤销的条件和程序及问题

4.1 调整与撤销的条件和程序的重要性

4.2 调整的条件和程序及问题

4.2.1 关于调整条件和调整程序的规定

4.2.2 调整的条件和程序规定中存在的缺陷

4.3 撤销的条件和程序及问题

4.3.1 关于撤销条件和撤销程序的规定

4.3.2 撤销的条件和程序规定存在缺位

第 5 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与撤销中的其他问题

5.1 调整与撤销中的公众参与

5.1.1 我国调整与撤销中公众参与的现实情况

5.1.2 与美国相关立法中关于公众参与规定的对比

5.2 撤销后所在水域的保护

5.2.1 撤销后所在水域保护的现状

5.2.2 撤销后所在水域的保护定位问题

5.2.3 政府对撤销后所在水域的环境责任

第 6 章 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与撤销法律制度的建议

6.1 完善法律制度方面问题的建议

6.1.1 明确类型化思维

6.1.2 制定《饮用水法》并设立相应章节

6.2 完善具体内容方面问题的建议

6.2.1 明确调整与撤销的条件与程序

6.2.2 健全公众参与制度

6.2.3 确立撤销后所在水域的保护制度

结论

参考文献

附录 A 攻读学位期间所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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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目前,全国各地都在积极地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调整与撤销工作以实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合理规划,更好地保护饮用水水源。那么,就需要构建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来规范这一行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是国家为了防治水污染、保护水源而划定的专门区域,与饮用水水源地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依据水资源的类型可以分为地表水源类和地下水源类,依据供水规模可分为集中式和分散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特点是法定性,其法律地位:第一是“环境敏感区”;第二是“重要生态功能区”且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是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范围。我国对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与撤销这一问题的立法至今经历了三个时期,1984-1992年为初步建立阶段,1993-2008年为全面确立阶段,2008年以后,为强化完善阶段。调整与撤销的法律规范分为两个方面:一是中央立法,《宪法》和《环境保护法》提供了指引,其他相关法律构建了基本内容;二是地方立法,不仅深入了中央立法的内容,还有不少创新之处。从宏观角度看,调整与撤销法律制度类型化思维缺乏、法律体系内不协调、法律规范不完备。从微观角度看,调整与撤销法律制度在调整与撤销的条件与程序、公众参与制度和撤销后所在水域的保护上均存在的问题。针对宏观问题,应当在立法时贯彻类型化思维,制定一部《饮用水法》并在其中专设一章规定调整和撤销问题。而微观问题应当:1.明确调整与撤销的条件,分情况详细规定调整与撤销的程序;2.采取各种方式健全公众参与制度;3.通过多种手段确立撤销后所在水域的保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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