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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h】

情绪对可辩驳推理的影响:命题人称在其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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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1 文献综述

1.1可辩驳推理及其影响因素

1.2推理与情绪

1.3可辩驳推理中的负性情绪辩驳力偏向

2问题提出及研究意义

2.1 问题提出

2.2 研究意义

3 实验一额外信息的情绪效价和情绪唤醒对可辩驳推理的影响

3.1 实验目的

3.2 研究内容

3.3 结果与统计分析

3.4 讨论

4实验二命题人称不同的情绪性信息对可辩驳推理的影响

4.1 研究目的

4.2 研究内容

4.3 结果与分析

4.4讨论

5总讨论

5.1情绪性信息对可辩驳推理的影响

5.2不同命题人称的情绪性信息对可辩驳推理的影响

6研究结论

参考文献

附录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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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可辩驳推理(defeasible reasoning)是一种非单调性(non-monotonic)的推理,即结论可以被新的额外信息所推翻(Politzer,2007)。其相关研究多采用条件推理的MP形式。据此,这种推理中的可辩驳性可被看作是对条件推理中命题的内容联系方式(命题形式)的辩驳(胡竹菁,2000)。以往研究发现,前提和额外信息若存在相反的情绪效价,尤其当额外信息为负性而前提为正性时,其原有结论的接受度会被降低(Lupita,Bruno&Markus,2016)。Lupita等(2016)的研究存在两点不足:第一,没有控制情绪变量中另一重要维度—情绪唤醒。第二,实验材料中全部以第一人称“我”进行命题。情绪性对推理的信息加工过程存在很大的影响,而命题人称也会影响这一过程。但在此之前,先要考虑情绪唤醒的影响。所以本实验采用可辨驳推理范式,实验一考察不同情绪效价和情绪唤醒的额外信息对可辩驳推理的影响,采用2(前提情绪效价:正、负)×2(额外信息情绪效价:正、负、)×2(额外信息的情绪唤醒:强、弱)被试内设计。在这之后,实验二在控制了材料情绪唤醒的情况下,考察人们在对不同人称(“我”和“他”)的材料条件中,内容的情绪效价对可辩驳推理的时间进程和认知负荷的影响,采用2(命题人称:我、他)?2(前提情绪效价:正性、负性)?4(额外信息情绪效价:负性,正性,中性,无)的混合实验设计,同时运用眼动追踪技术对60名被试的推理过程中的眼动进行记录。  实验一结果发现:只要呈现额外信息接受率就会降低,反应时延长;额外信息情绪唤醒的高低只会影响负性额外信息的辨驳力,相比情绪高唤醒,低唤醒的额外信息辩驳力更强;当呈现与前提情绪效价相同的额外信息时,负性额外信息的出现会提高接受率。  实验二结果发现,前提情绪效价影响可辩驳推理的早期和后期阶段,额外信息的情绪效价主要影响可辩驳推理的后期阶段。命题人称为“我”时,相比较正性前提条件,负性前提条件下的接受率更低,命题人称为“他”时,正性前提和负性前提条件的接受率不存在显著差异;命题人称主要影响推理的认知负荷,命题人称从“我”转变为“他”时,注视次数减少,认知负荷降低。  综上所述,情绪性对可辨驳推理产生很大的影响,其中情绪唤醒主要影响负性额外信息的辨驳力,情绪效价会对可辨驳推理的早期和后期阶段均会产生影响,而命题人称的转变会影响到情绪性可辨驳推理的结果及认知负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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