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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数据开放的立法路径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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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一章 引言

1.1 研究背景

1.1.1 全球多国倡导开放政府数据

1.1.2 中国语境下的政府数据开放

1.1.3 中国政府数据开放立法缺位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1.2.1 国外研究现状

1.2.2 国内研究现状

1.3 研究目的及创新点

1.4 研究思路及方法

第二章 政府数据开放的主要立法路径探析

2.1 修正信息公开立法——以加拿大为代表

2.1.1 《信息获取法》修改和再版

2.1.2 意义及限制分析

2.2 制定政府数据开放专门法——以美国为代表

2.2.1 联邦立法和州立法并行

2.2.2 优越性及弊端分析

第三章 中国政府数据开放立法若干问题评析

3.1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借鉴价值和适用局限

3.1.1 数据开放立法目的及架构与条例相似

3.1.2 数据开放复杂性超出条例调整范围

3.2 地方立法和中央立法的配合和整合

3.2.1 地方立法更具成本及成效优势

3.2.2 数据开放需国家立法统一标准

3.3 数据自由和数据安全的博弈和均衡

3.3.1 数据自由和数据安全是开放的两面

3.3.2 风险可控确保数据的最大程度开放

第四章 中国政府数据开放立法路径的选择及建议

4.1 借力《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修订确保有法可依

4.1.1 将政府数据开放纳入条例调整范围

4.1.2 以条文形式倡导数据互动立法精神

4.2 推动地方与中央专门立法上下并举

4.2.1 鼓励地方立法先行

4.2.2 加快《政府数据开放法》专门立法

4.2.3 配套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立法

4.3 完善立法反馈评估及改进机制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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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下,最具时代标志性的标签非大数据莫属。数据总量激增、新兴信息技术高速发展,带给市场主体更多通过数据挖掘和运用创造新价值的机遇,也带给社会管理方式深刻而深远的影响和改变,这在现代行政领域即表现为政府数据开放。我国自2015年起密集发布了一系列政府数据开放政策文件,中央及各地对政府数据开放进行探索,但我国尚缺少相对应的立法体系对其进行调整和规制,总体呈现出实践先行、立法滞后的局面。  目前大致存在两种将政府数据开放纳入法律框架的路径,一是有针对性地修改现有的信息公开立法,将数据开放作为一个组成部分纳入其调整范围;二是在条件成熟时,制定专门的政府数据开放立法。就我国而言,除地方立法先行外,政府数据开放所体现价值追求及适用的立法框架与政府信息公开一脉相承,二者有内在逻辑关系。在大数据专门立法短期缺位的情形下,修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来为政府数据开放基本制度提供制度支撑不失为一个备选。但数据开放有其自身特点,仅寄希望于对信息公开制度的修补,不能为政府数据开放提供全方位保护。因此,可借鉴先进国家的专门立法,完善关键的配套立法,建立反馈评估机制等,以保证政府数据开放专门立法的可操作性和实效性。  本文包括五个部分:第一章是引言,简要介绍写作背景,综述国内外研究现状,说明研究方法;第二章是对国内外政府数据开放立法的不同形式进行梳理和分析;第三部分是本文核心,即结合我国情况着重分析政府数据开放立法进程需重点考量的问题,第四部分是对我国政府数据开放立法路径选择的宏观及中观建议。最后一个部分为结语。

著录项

  • 作者

    余雨阳;

  • 作者单位

    广西大学;

  • 授予单位 广西大学;
  • 学科 法律(非法学)
  • 授予学位 硕士
  • 导师姓名 蒋超;
  • 年度 2018
  • 页码
  • 总页数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 关键词

    政府管理,数据开放,立法完善;

  • 入库时间 2022-08-17 11:2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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