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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h】

地方环境立法权扩容之下环境治理模式的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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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 问题的提出

2 地方环境立法权扩容的制度属性与实践特征

2.1 地方环境立法权扩容的制度属性

2.1.1 地方环境立法权是宪法实践的具体体现

2.1.2 地方立法权扩容体现了收放结合的央地关系

2.2.1地方环境立法积极性高涨

2.2.2 地方环境立法以因地制宜为原则

3 地方环境立法权扩容的风险与弊端

3.1 地方环境立法试错风险增高

3.2 地方环境立法存在偏离预期目标的可能

3.3 地方环境立法水平参差不齐

3.4 国家环境法制统一受到挑战

4 环境治理模式的嬗变与地方环境立法的功能空间

4.1 环境治理模式的变迁

4.2 地方环境立法在我国环境治理模式塑造中的功能空间

4.2.1 环境治理模式塑造的基础

4.2.2 对民主化与权威化的有效融合

4.2.3 摆脱单一主体的局限性

5 通过地方环境立法推动环境治理模式进化的基本方式

5.1 通过增强地方环境立法能力和效果驱动环境治理模式优化

5.1.1 提升地方环境立法水平

5.1.2 规范地方环境立法过程

5.2 通过建立良好治理机制和制度样态促进环境治理体系的健全

5.2.1 完善横向和纵向两个维度的合作机制

5.2.2 从内部和外部两个维度优化激励机制

5.2.3 从特色性和统一性两个层次塑造地方环境立法的制度样态

5.3 以地方环境权扩容为契机开展环境共治创新

6 结 语

参考文献

附录

A. 作者在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目录

B. 学位论文数据集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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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推进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目标任务下,如何借助于地方立法权的扩容优化国家环境治理模式已成为当前环境法治建设中的一个关键问题。而实现这一目标的关键在于,利用地方立法权的制度建设能力对环境治理的主体、责任、标准等各方面内容予以制度创新,以提高环境治理的效能。地方环境立法权的扩容给予了环境治理政策和治理手段法定化的机会。这一举措一方面激发了地方进行环境立法和环境治理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也为地方更灵活发挥地方特色、更有效结合地方治理经验进行因地制宜地环境治理提供了可能性。地方环境立法本质上是环境立法试验的过程,它可以帮助建立环境治理中的良好央地关系。地方环境立法满足了现行环境治理模式下通过法律手段进行合理管制的要求,解决了通过环境政策来推进地方治理的手段非法定化问题。地方环境立法能够将地方治理中所产生的多元共治、公众参与、科学治理等多种治理理念以制度方式呈现出来。  但是,地方环境立法试错风险增高、有可能挑战国家环境法制统一、立法水平参差不齐、偏离预期目标等风险的存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地方立法权在优化环境治理模式中的功能。在地方环境立法权下放所来带的一系列优势和风险的交错影响下,中国传统的政府管制型环境治理模式也将实现突破和优化,朝着民主化、科学化的多元共治模式方向逐步发展,最终形成富有中国特色、政府主导的多元共治模式。要实现这一目标,必须增强地方环境立法能力和立法效果,充分发挥地方环境立法在环境治理中的作用,构建地方环境法律主导下的环境多元共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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