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问题的提出
2 地方环境立法权扩容的制度属性与实践特征
2.1 地方环境立法权扩容的制度属性
2.1.1 地方环境立法权是宪法实践的具体体现
2.1.2 地方立法权扩容体现了收放结合的央地关系
2.2.1地方环境立法积极性高涨
2.2.2 地方环境立法以因地制宜为原则
3 地方环境立法权扩容的风险与弊端
3.1 地方环境立法试错风险增高
3.2 地方环境立法存在偏离预期目标的可能
3.3 地方环境立法水平参差不齐
3.4 国家环境法制统一受到挑战
4 环境治理模式的嬗变与地方环境立法的功能空间
4.1 环境治理模式的变迁
4.2 地方环境立法在我国环境治理模式塑造中的功能空间
4.2.1 环境治理模式塑造的基础
4.2.2 对民主化与权威化的有效融合
4.2.3 摆脱单一主体的局限性
5 通过地方环境立法推动环境治理模式进化的基本方式
5.1 通过增强地方环境立法能力和效果驱动环境治理模式优化
5.1.1 提升地方环境立法水平
5.1.2 规范地方环境立法过程
5.2 通过建立良好治理机制和制度样态促进环境治理体系的健全
5.2.1 完善横向和纵向两个维度的合作机制
5.2.2 从内部和外部两个维度优化激励机制
5.2.3 从特色性和统一性两个层次塑造地方环境立法的制度样态
5.3 以地方环境权扩容为契机开展环境共治创新
6 结 语
参考文献
附录
A. 作者在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目录
B. 学位论文数据集
致谢
重庆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