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1 我国预约合同违约救济的司法困境
1.1 预约合同违约救济司法实践的现状
1.1.1 诉讼请求选择有明显差异
1.1.2 裁判结果不同一
1.1.3 裁判理由有争议
1.2 预约合同违约救济在司法实践中的问题
1.2.1 继续履行作为违约救济方式存疑
1.2.2 继续履行请求权内容不明晰
1.2.3 违约损失赔偿的范围界定含糊
2 继续履行可作为预约合同的违约救济方式
2.1.1 否定说
2.1.2 肯定说
2.1.3 内容区分说
2.2 理性采纳“肯定说”理论
2.3.1 具备继续履行的请求权基础
2.3.2 预约内容确定性为继续履行之实现提供了契机
2.3.3 法律原则性规定为适用继续履行留有解释空间
2.4 继续履行适用的边界
3 预约合同的违约损害赔偿范围应予明确
3.1 关于损害赔偿范围的学说纷争
3.1.1 信赖利益说
3.1.2 履行利益说
3.1.3 折中说
3.2 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
3.2.1 以信赖利益损失赔偿为原则
3.2.2 严格适用履行利益损失赔偿
3.3 预约合同的违约损失赔偿之计算
结语
参考文献
附录
致谢
重庆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