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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合同的违约救济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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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1 我国预约合同违约救济的司法困境

1.1 预约合同违约救济司法实践的现状

1.1.1 诉讼请求选择有明显差异

1.1.2 裁判结果不同一

1.1.3 裁判理由有争议

1.2 预约合同违约救济在司法实践中的问题

1.2.1 继续履行作为违约救济方式存疑

1.2.2 继续履行请求权内容不明晰

1.2.3 违约损失赔偿的范围界定含糊

2 继续履行可作为预约合同的违约救济方式

2.1.1 否定说

2.1.2 肯定说

2.1.3 内容区分说

2.2 理性采纳“肯定说”理论

2.3.1 具备继续履行的请求权基础

2.3.2 预约内容确定性为继续履行之实现提供了契机

2.3.3 法律原则性规定为适用继续履行留有解释空间

2.4 继续履行适用的边界

3 预约合同的违约损害赔偿范围应予明确

3.1 关于损害赔偿范围的学说纷争

3.1.1 信赖利益说

3.1.2 履行利益说

3.1.3 折中说

3.2 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

3.2.1 以信赖利益损失赔偿为原则

3.2.2 严格适用履行利益损失赔偿

3.3 预约合同的违约损失赔偿之计算

结语

参考文献

附录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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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刚出台的《民法典》和《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对预约合同的规定均缺乏明确性,尤其是未明确指出预约合同违约救济应承担何种责任。鉴于此,法院也因缺乏裁判依据而造成裁判不一的司法困境,在针对继续履行能否适用以及如何确定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问题上,现行立法和司法难以给出一致答案。为求给司法实践提供一点路径参考,本文运用实证分析和理论分析相结合的方式,从案例着手分析实践中存在的主要争议焦点,再结合学说理论论证了继续履行之适用的合理性和可行性,以及指出了损害赔偿范围的界定方式。  本文的论证除引言和结语外,主文分为三章展开论述:  第一章是我国预约合同违约救济的司法困境。本章主要从案例实证分析入手,通过梳理样本案例,分析归纳出我国预约合同违约救济中主要存在两大困境:一是对继续履行能否作为预约违约之救济方式存有疑问;二是对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界定上含糊不清。基于这两个主要问题,后面行文将围绕如何解决这两个困境进行展开。  第二章是继续履行可作为预约合同的违约救济方式。学界对此存在三种观点:“肯定说”、“否定说”和“内容区分说”,“否定说”认为预约合同的标的为订立本约义务的行为,因而受到继续履行的限制性规定而不得适用。并且继续履行的实质即强制缔约,这有悖于合同自由原则。“内容区分说”认为应当根据预约合同的内容作出不同的判定。本文综合分析认为“肯定说”具有合理性,仅非金钱债务可适用继续履行,预约合同之债务恰好属之。基于该合理性理论,本章从理论层面和制度层面分别对其适用的可行性展开了分析。  第三章是预约合同的违约损害范围应予明确。本章首先介绍了学界对此问题存在的三种观点,本文结合这三种理论以及对司法实践中法院的不同裁判理由,找到了一种较为合理的确定损害赔偿范围的方式——以信赖利益损失赔偿为主,在特定条件下,可以考虑履行利益。预约合同是本约合同的缔约阶段,其违约损失应当与缔约过失责任相当,即应当以信赖利益为限。但有时候信赖利益赔偿又不能弥补权利人利益的损失,为求公平救济,维护交易秩序,在预约内容完备且可预见的情况下,法院可以考虑履行利益赔偿。此外,本章还对损害赔偿的计算方式进行了归纳整理,以便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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