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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财产性利益是盗窃罪的对象及其范围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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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导论

第一章 财产性利益的刑法保护现状

第一节 刑事立法保护现状

一、域外立法保护现状

二、我国的立法保护现状

三、立法保护现状评析

第二节 我国司法实务样态:财产性利益性质与范围模糊

一、司法解释

二、典型案例分析

三、司法实务样态评析

第二章 财产性利益是盗窃罪的对象

第一节 财产性利益是否是盗窃罪对象的学说之争

一、肯定说及其所受批判

二、否定说及其存在问题

三、肯定说与否定说的核心争议

第二节 肯定说与刑法谦抑性相符合

一、刑法谦抑性的地位

二、与刑法谦抑性相容的正面证成

三、与刑法谦抑性相容的反面证成

第二节 财产性利益可以占有和转移占有

一、占有的判断标准

二、财产性利益可以占有和转移之证成

第三章 财产犯中财产性利益的范围限定

第一节 财产性利益现有限定之不足

一、限定参照标准的内涵不明确

二、类型化不科学

三、将非法经济利益排除在外并不合理

第二节 财产性利益范围限定的标准

一、财产犯中财产性利益的一般限定标准

二、作为盗窃罪对象的财产性利益的特殊限定标准

第三节 财产性利益的外延限定

一、网络虚拟财产

二、使用盗窃中的财产性利益

三、一般财产性利益

结语

参考文献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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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当今社会财产形态的多样化,以财产性利益为侵害对象的行为逐渐增多,这给司法实践提出了新的法律适用难题。这其中引起学界广泛讨论的问题是:财产性利益能否成为盗窃罪的对象,若能则其范围如何界定。  第一章,提出问题,阐明研究的现实意义。梳理财产性利益的刑法保护现状,通过比较国内外立法,发现我国对财产性利益的明文立法保护比较薄弱。不考虑立法的差异性,直接移植德日“财产性利益是诈骗罪的对象而非盗窃罪的对象”的刑法理论未必可取。通过梳理相关司法解释和分析典型案例,发现在司法实务中,对财产性利益的性质和范围的认识比较混乱。因此,深入探讨财产性利益是否是盗窃罪对象及其范围具有现实意义。  第二章,证成财产性利益是盗窃罪的对象。首先,梳理财产性利益是否是盗窃罪的对象的学说现状,以便厘清争议的焦点。肯定说,认为可以将“财物”扩大解释为传统有体财物和财产性利益,还以我国现行立法反证其解释的合理性。此外,基于周密保护财产性利益的需要,须认可财产性利益是盗窃罪的对象。否定说,根据刑法谦抑性和盗窃罪客观构成要件的要求,否定财产性利益是盗窃罪的对象。肯定说与否定说的核心争议可以简化为两点:其一,刑法谦抑性的正确理解为何,对盗窃罪对象扩大解释是否与刑法谦抑性相悖;其二,财产性利益能否占有和转移占有。两种学说在其他方面并无交锋,只要解决了两个核心争议,哪种学说更加合理将一目了然。然后,通过对刑法谦抑性的内涵的深入探析,正反两个角度交互检验,笔者发现肯定说能与刑法谦抑性相容。最后,又通过分析占有确立的判断标准,论证财产性利益可以占有和转移,且不会陷入语言学解释的困境。因此,从理论上,可以证成财产性利益是盗窃罪的对象。  第三章,限定财产性利益的范围。毋庸置疑,财产犯罪中财产性利益的范围需要限定,作为盗窃罪对象的财产性利益范围更需要限定,否则围绕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而形成的不同罪名的边界将不复存在。首先,指出现行限定的不足之处,佐证重新限定财产性利益的范围的必要性。然后,用“排除法”和“事后判定法”两种方法重新定义财产性利益,并探寻财产犯中财产性利益的判定标准。最后,对财产性利益外延进行界定,将财产性利益分为网络虚拟财产、使用盗窃中的财产性利益和一般财产性利益这三大类,并深入探讨劳务、商业秘密、能量是否属于(一般)财产性利益。

著录项

  • 作者

    付凡胜;

  • 作者单位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 授予单位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 学科 刑法学
  • 授予学位 硕士
  • 导师姓名 张克文;
  • 年度 2019
  • 页码
  • 总页数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 关键词

    盗窃罪,财产性利益,刑法,谦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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