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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政策演进对企业环保投资的影响:从“督企”到“督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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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论

一、选题背景、研究目的与意义

二、研究思路、内容与方法

三、核心概念界定

第一章 文献综述与理论基础

第一节 理论基础

第二节 文献综述

第二章 制度背景与企业环保投资现状分析

第一节 地方政府环境治理的制度背景

第二节 我国重污染行业企业环保投资现状

第四节 本章小结

第三章 “督企”政策实证检验:挂牌督办

第一节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第二节 研究设计

第三节 实证结果与分析

第四节 本章小结

第四章 “督政”政策实证检验:环保督查

第一节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第二节 实证研究设计

第四节 实证结果分析

第五节 本章小结

第五章 “督政”政策实证检验:环保督察

第一节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第二节 实证研究设计

第四节 实证结果分析

第五节 本章小结

第六章 研究总结与政策建议

第一节 研究总结

第二节 政策建议

参考文献

附录A第三章实证分析稳健性检验结果

附录B第四章实证分析稳健性检验结果

附录C第五章实证分析稳健性检验结果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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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改革开放四十年来,中国经济飞速发展,取得了瞩目成就。但在取得经济发展成绩的同时,环境污染、资源枯竭、生态破坏等问题也日趋严重,这些现象已发展成阻碍经济健康发展、危害居民健康的严重问题。如何有效保护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实现“中国梦”所面临的最迫切问题之一,也是理论界与实务界共同关注的重要话题。  企业作为社会经济活动中的重要主体,在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同时,企业也是环境污染最主要制造者,企业理应承担环境污染治理和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促进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但是,由于环境资源的公共物品属性和环境污染的负外部性,加上环保投资具有资金占用量大、投资周期长、经济效益低等特点,多数企业其实没有主动进行环保投资的积极性。要想企业积极地参与环境治理,就需要政府通过“有形之手”进行环境管制,向企业施压,才能解决环境保护方面的市场失灵问题。换言之,企业作为政府环境规制政策实施的重要对象,政府的环境保护措施需要通过企业这一中间载体进行传导,企业则通过具体的环保投资行为使政府的环境政策得以实施。  目前,围绕环境政策和环保投资这两个话题,学者们已经做了大量的研究,并得出了较多的成果。但将环境政策与企业环保投资行为两者结合起来的研究文献却不多。目前关于环保投资的研究主要关注的是以政府为主导的政府环保投资或行业的环保投资,基于微观企业层面的实证研究不多。本文选取微观企业为研究视角,重点观测环境政策演进与企业环保投资行为之间的关联关系,考察环境政策从“督企”演进至“督政”时微观企业环境治理投入(企业环保投资)的变化。从理论上看,研究将进一步完善企业环保投资的理论分析框架;从实践上看,通过检验环境政策演进对企业环保投资行为的影响及作用机制,可以更深入的了解不同时期和“督企”、“督政”模式下政府环境治理的措施,为政府制定和完善环境政策、有效发挥政府“有形之手”的作用、正确引导企业进行环保投资提供重要依据。因此,本文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与实践意义。  本文运用环境经济学、政治经济学以及会计学与财务学等多学科知识,通过实证研究与规范研究相结合的方法,主要探讨了以下三个问题:一是环境政策从“督企”演进至“督政”对企业环保投资的影响,即环境政策演进对企业环境治理积极性的影响;二是环境政策从“督企”演进至“督政”时影响企业环保投资的作用机制,本文重点分析了“监管之手”(环保监管)和“扶持之手”(环保补助)发挥的作用。  本文的主要研究结论是:  第一,我国企业环保投资呈增长趋势但规模总量相对较小。2008-2017年间我国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的环保投资总额基本保持了增长态势,但规模总量仍相对较小。且企业环保投资更多的是环保费用方面的费用化支出,涉及环保设备更新、技术升级等方面的资本化环保支出规模更小。可见,企业在环保投资方面的表现欠佳,在生态文明建设的大潮中它们应该反思并以实际行动去承担更多的环保责任。  第二,从“督企”政策看,企业被挂牌后,企业存在较强的摘牌动机,企业会加大环境治理的投入,资本化环保投资和环保投资总额均显著增加,如购置除污设备、生产线升级改造、增加费用化环境治理投入等。企业摘牌后,企业的环保投资规模不再有显著变化。挂牌督办虽然具有精准执法的效用,很好的解决了一批造成严重危害污染的环境案件,但由于被挂牌企业所占比重很小,仅凭挂牌督办难以改善整体环境。  第三,从“督政”政策看,环保督查显著提升了企业资本化环保投资的规模。按产权性质分组,环保督查的政策效应在环保投资“先天不足”的民营企业层面更明显。但环保督查带来的政策影响是短暂的,督查的政策效应主要体现在督查后的第一年。从政策的影响机制上讲,城市被督查后企业受到了地方政府“监管之手”和“扶持之手”的双重影响。  第四,从“督政”政策看,环保督察显著提升了企业环保投资的规模。按产权性质分组,与环保督查的政策效应一样,环保督察的政策效应对环保投资“先天不足”的民营企业层面更明显。从政策的影响机制上讲,环保督察后企业主要受到了地方政府“监管之手”的影响,相比环保督查,环保督察后企业面临更强的环保监管,环保投资的增幅的显著性也越高。  第五,环保督查和环保督察同为“督政”政策,对比环保督察与环保督查的政策效应,环保督察具有更强的政策效应,企业参与环境治理很大程度取决于“督政”的强度,“督政”力度越大,企业面临的环境治理压力越大。地方政府在不同强度的“督政”政策下,采取了不同的治理方式。环保督查时,地方政府既依赖于“监管之手”,也依赖于“扶持之手”;环保督察时,地方政府主要依赖于更强的“监管之手”。  本文的研究贡献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丰富了企业环保投资的研究文献。本文选取环保政策演进的动态视角,观测政策演进对微观企业环境治理投入的影响,是对企业环保投资影响因素领域研究的有益补充。  第二,丰富了环境政策的研究文献。本文利用微观企业数据观测环境政策的政策效应,可以全面分析各项环境政策,是对环境政策领域研究的有益补充,对后续环境政策的制定具有参考和借鉴意义。  第三,本文丰富了政府环境治理的研究文献。本文的数据摘自企业年度财务报表,企业作为环境污染最主要的制造者,选取微观视角具有积极的意义,为环境治理中如何更好地发挥政府“有形之手”的作用提供了微观依据,拓展了政府环境治理的研究视角。  第四,影响机制的检验中,本文重点考察了政府环境治理中的“监管之手”和“扶持之手”。“监管之手”和“扶持之手”作为政府进行环境管理的主要手段,能较透彻的分析到政策的影响路径。透过政府环保监管和环保补助两个视角,对环境政策如何影响企业参与环境治理的机制做了有益补充。  第五,本文用微观证据阐释了环境政策由“督企”到“督政”的必要性。“督企”存在诸多不足,检验发现“督企”有精准执法的作用,但企业被挂牌督办的概率太小,对企业整体环境治理积极性的提高和整体环境质量的改善的作用较小。同时“督政”政策中的环保督查政策力度有限,企业环境治理的积极性虽有显著提高,但政策的作用时间和政策力度仍存在不足;“督政”政策中的环保督察政策力度明显优于环保督查,也印证了“督政”政策从环保督查到环保督察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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