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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建筑物区分所有管理团体的治理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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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谢

1 问题的提出

2 建筑物区分所有管理团体的法律地位及治理结构

2.1 管理团体的法律地位应当确立

2.1.1 立法现状与学术分歧

2.1.2 域外相关法律规定

2.1.3 应当赋予管理团体以法人人格

2.2 管理团体的治理结构需要重构

2.2.1 研讨治理结构的重大意义

2.2.2 治理结构重构之基本思路

3 建筑物区分所有管理团体的权力机构

3.1 权力机构的确立与职责的细化

3.1.1 权力机构应为业主大会而非业主大会会议

3.1.2 权力机构职责应细化

3.2 权力机构的运作程序亟需优化

3.2.1 权力机构的成立条件应放宽

3.2.2 筹备材料获取途径与救济应细化

3.2.3 权力机构的表决难度应降低

4 建筑物区分所有管理团体的执行机构

4.1 执行机构法律地位的厘清与职责的增补

4.1.1 执行机构法律地位的厘清

4.1.2 执行机构的职责应当增补

4.2 执行机构的运作程序亟需优化

4.2.1 执行机构的成立难度应降低

4.2.2 执行机构备案的规定应细化

4.2.3 执行机构成员的资格应具体

4.2.4 执行机构成员的职权应明确

5 建筑物区分所有管理团体的监督机构

5.1 设立监督机构的重大意义

5.1.1 内外部监督的区别

5.1.2 监督机构缺失的不良后果

5.2 监督机构的构建

5.2.1 监督机构的完善路径

5.2.2 监督机构的职权构想

6 结语

参考文献

作者简历

独创性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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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录项

  • 作者

    董玮;

  • 作者单位

    北京交通大学;

  • 授予单位 北京交通大学;
  • 学科 法律硕士(法学)
  • 授予学位 硕士
  • 导师姓名 张保华;
  • 年度 2020
  • 页码
  • 总页数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G71D92;
  •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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