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
致谢
1 问题的提出
2 建筑物区分所有管理团体的法律地位及治理结构
2.1 管理团体的法律地位应当确立
2.1.1 立法现状与学术分歧
2.1.2 域外相关法律规定
2.1.3 应当赋予管理团体以法人人格
2.2 管理团体的治理结构需要重构
2.2.1 研讨治理结构的重大意义
2.2.2 治理结构重构之基本思路
3 建筑物区分所有管理团体的权力机构
3.1 权力机构的确立与职责的细化
3.1.1 权力机构应为业主大会而非业主大会会议
3.1.2 权力机构职责应细化
3.2 权力机构的运作程序亟需优化
3.2.1 权力机构的成立条件应放宽
3.2.2 筹备材料获取途径与救济应细化
3.2.3 权力机构的表决难度应降低
4 建筑物区分所有管理团体的执行机构
4.1 执行机构法律地位的厘清与职责的增补
4.1.1 执行机构法律地位的厘清
4.1.2 执行机构的职责应当增补
4.2 执行机构的运作程序亟需优化
4.2.1 执行机构的成立难度应降低
4.2.2 执行机构备案的规定应细化
4.2.3 执行机构成员的资格应具体
4.2.4 执行机构成员的职权应明确
5 建筑物区分所有管理团体的监督机构
5.1 设立监督机构的重大意义
5.1.1 内外部监督的区别
5.1.2 监督机构缺失的不良后果
5.2 监督机构的构建
5.2.1 监督机构的完善路径
5.2.2 监督机构的职权构想
6 结语
参考文献
作者简历
独创性声明
学位论文数据集
北京交通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