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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暴力索取债务的司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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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声明

绪论

一、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三、研究方法与写作思路

第一章 暴力索取债务行为概述

一、索债型犯罪行为的立法沿革

二、暴力索债行为的分类标准

(一)根据暴力类型的分类

(二)根据暴力对象的分类

(三)根据债务类型的分类

第二章 暴力索取合法债务的司法认定

一、采用拘禁手段索取合法债务

(一)拘禁债务人并索取债务

(二)拘禁债务人特定关系人并索取债务

二、采用单纯暴力手段索取合法债务

(一)对债务人使用暴力并索取债务

(二)对债务人特定关系人使用暴力并索取债务

三、暴力索取的金额超过合法债务额

(一)对债务人实施暴力且向债务人索要超出合法债务额的财物

(二)对债务人使用暴力并向债务人特定关系人索要超出合法债务额的财物

第三章 暴力索取高利贷债务的司法认定

一、暴力索取高利贷的刑法规制现状

二、关于暴力索取高利贷行为入罪路径的反思

(一)将暴力索取高利贷行为附带入罪存在前提性不足

(二)对暴力索取高利贷行为按非法经营罪定罪的不合理之处

(三)以非法拘禁罪认定强索高利贷行为具有不周延性

三、暴力索取高利贷行为的类型化及其司法认定

(一)以非法拘禁手段索取高利贷债务的司法认定

(二)以其他暴力手段索取高利贷债务的司法认定

第四章 暴力索取赌债的司法认定

一、诱骗他人参赌并使他人欠下赌债后,再暴力索取赌债

二、暴力索取赌债与高利贷混合的债务

(一)正常聚赌,输钱的一方写下欠条并备注高额利息

(二)设计骗局使他人欠下赌债,并附加高额利息

(三)聚赌者与职业放贷人合作,欠下赌债的一方向放贷人借款归还赌债

结语

致谢

参考文献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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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民间借贷的日益普遍,使得由债权债务关系引发的暴力犯罪案件频繁发生。此类案件由于既涉及民事债权纠纷,又具有刑事暴力犯罪的外在特征,在司法认定中常常难以区分。  自刑法典第238条第3款“索债型非法拘禁罪”设立以来,关于索债主体、索债对象以及债务性质的争论从未停止过。为了解决在具体的刑事实务中对于索债型非法拘禁罪债务性质的困惑,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对第238条第3款的“债务”予以补充说明,却由此引发了关于债务性质的新的争议,即行为人为索要非法债务扣押、拘禁债务人的是否成立非法拘禁罪。除此之外,对于司法实践中出现的行为人采取“盗窃”、“抢劫”、“诈骗”以及“侵占”等手段来实现债权的行为定性,往往局限于某一个环节,而忽略了整体评价,得出的结论有时也不符合常识、常情、常理。我国现行刑法仅仅在非法拘禁罪中特别规定了对扣押、拘禁债务人行为的评价,最高人民法院于2005年颁布的司法解释只涉及抢劫和抢夺行为,并未囊括盗窃、诈骗和侵占这些常见的手段,对于司法实践的指导实在有限。鉴于此,笔者选取了“暴力索取债务行为的司法认定”为研究对象,从暴力手段、暴力对象、债务类型等角度,综合分析暴力索取债务行为的表现形式及刑法认定问题,并试图提出一些完善司法认定标准的建议。  本文第一章为暴力索取债务行为概述。主要阐述了索债型犯罪行为的立法沿革和暴力索债行为的分类标准。首先,笔者按照“暴力类型、暴力对象、债务类型”的不同,将暴力索债行为分为了不同的行为类型,并在此分类基础上展开司法认定研究。综合学界及司法实务部门各方观点,笔者认为索债行为中的暴力应当分三种情形,即“单纯拘禁行为、单纯暴力行为、拘禁行为加暴力行为”。而索债行为根据暴力对象的不同应该分为“向被暴力对象索取债务或向被暴力对象特定关系人索取债务”。债务类型应当区分合法债务、高利贷、赌债三种。笔者旨在通过第一章的内容,确立全文研究对象的分类标准,以期更深入、系统地对暴力索债行为展开研究。  本文第二章为暴力索取“合法债务”的司法认定。笔者将研究的债务类型限定为“合法债务”,在此前提下,按照暴力类型的不同,分为采用拘禁手段索取合法债务、采用单纯暴力手段索取合法债务。又根据暴力对象的不同,分为拘禁债务人并索取债务、拘禁债务人特定关系人并索取债务、对债务人使用暴力并索取债务、对债务人特定关系人使用暴力并索取债务。此外,笔者在本章节末对“暴力索取的金额超过合法债务额”这一行为的定性也一并提出了认定意见。  本文第三章为暴力索取“高利贷”的司法认定。高利贷债务因其区别于普通债务的独特性质,在暴力索取债务行为定性上存在较高的区分价值。在本章中,笔者将首先对暴力索取高利贷的刑法规制现状进行了概述。接着,提出了对现行暴力索取高利贷行为入罪路径的反思,主要观点为:将暴力索取高利贷行为附带入罪存在前提性不足;对暴力索取高利贷行为按非法经营罪定罪有不合理之处;以非法拘禁罪认定强索高利贷行为具有不周延性。最后,笔者依据暴力手段的不同,提出了暴力索取高利贷行为的类型化及其司法认定。  本文第四章为暴力索取“赌债”的司法认定。笔者根据分析和借鉴相关学说,主要阐述了以下几种情形:第一,诱骗他人参赌并使他人欠下赌债后,再暴力索取赌债;第二,索取赌债与高利贷混合债务,具体可以分为以下三类:第一类为正常聚赌,输钱的一方写下欠条并备注高额利息。第二类为设计骗局使他人欠下赌债,并附加高额利息。第三类为聚赌者与职业放贷人合作,欠下赌债的一方向放贷人借款归还赌债。

著录项

  • 作者

    王艳秋;

  • 作者单位

    西南科技大学;

  • 授予单位 西南科技大学;
  • 学科 刑法学
  • 授予学位 硕士
  • 导师姓名 何显兵;
  • 年度 2019
  • 页码
  • 总页数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 关键词

    暴力索取行为,合法债务,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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