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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证券集团诉讼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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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群体诉讼制度发端于古老英国的衡平法,发展至今,该制度已逐步为世界各国所借鉴、吸收和发展。目前较为典型者当属美国的集团诉讼制度(Class Action),英国的代表人诉讼(Representative Action)以及德国的团体诉讼(Verbandsklage)。笔者认为美国的集团诉讼制度与中国最具可比性,我们可以从美国集团诉讼制度中学习借鉴一些有益的东西,从而为保护中国证券投资者利益所用。   本文采用比较法研究方法探讨了与证券有关的集团诉讼问题,以美国证券集团诉讼为研究目标,通过与中国代表人诉讼制度的比较,提出对完善中国证券诉讼制度的建议。在第一章中,笔者首先论述了证券集团诉讼制度的概念和特征,指出证券集团诉讼制度是集团诉讼制度在证券法上的应用,即当投资者合法权益因他人违反证券法而受到侵害时,投资者通过集团诉讼方式在法院提出民事索赔并获得司法救济;紧接着分析了证券集团诉讼效用,包括效率性功能、诉的形成功能、公正性功能、公益性功能以及司法介入功能。第二章,笔者对美国的证券集团诉讼制度的优缺点进行了剖析,指出美国证券集团诉讼制度对被告具有很大的震慑力,但是也容易造成被律师利用进行滥诉;第三章,笔者对中国的证券诉讼制度的现状进行了论述,并对中国的代表人诉讼制度与美国的证券集团诉讼制度进行比较,最后论述了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的不足。第四章,笔者首先谈到了美国证券集团诉讼制度对中国的影响,在分析中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缺陷的基础上提出了借鉴美国证券集团诉讼制度的必要,进而提出中国证券集团诉讼制度的改革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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