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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框架下的电子商务税务问题研究——以台湾地区电子发票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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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所谓电子商务(ElectronicCommerce)一般是指透过因特网所进行的商业活动。其中包括实体商品交易,广告与市场情报等信息提供,金融汇兑与视听节目贩卖等以电子数据传递方式,并经由网络来完成传统交易的模式。随着网络信息科技发展的一日千里,相关电子商务的成长也就越来越令人注目。电子商务除了带来新的商机外,对于国家整体的税务政策亦带来深远的影响。依据贾志豪(2000年)研究指出单单在台湾地区一地在1999年电子商务下营业税税收损失达人民币0.9亿元,2000年更高达人民币2.6亿元。睽诸现行租税法令,实为因应传统交易型态而订定,尚不足以全然规范新兴的电子商务交易。由于因特网的匿名性,使得课税主体与交易所在地不易确定,并且透过数据加密技术,将使得课税证据不易掌握,而一国居民可以与他国商品的生产者直接进行交易,将使得传统课税点随之消失;再者,电子商务对于目前的增值税制度亦造成考验,例如课税地应如何决定,以及电子商务交易应如何课征增值税,以减少电子商务上交易税收的损失,是值得深入探讨的。   做为国际贸易关系支柱的世界贸易组织(worldTradeOraganization,WTO)对电子商务这一课题予以了极大的关注。在1998年的第二届贸易部长会议通过了关于电子商务的共同宣言,宣言对网上交易实行临时免税的作法。由于各国认知未能一致,这个工作计划的成果于是未能进入正式的WTO谈判议程中,而只停留在有关的会议记录和咨询报告中。接后的乌拉圭回合谈判,虽然在后来达成的其它协议中,包含了大量调整和促进全球电子商务的规则。然而,WTO在电子商务协议仍旧处于原地踏步的情况,只存在一个对电子商务的概念式框架。   由于电子商务全球化、无地域限制性、交易标的的电子化与信息化、交易过程的无纸化等种种特性,世界主要国家开始针对电子商务的租税问题提出政策看法,并采取相对应的措施来解决此问题。其中北欧、澳洲、欧盟、台湾率先推行电子发票制度。由于目前国内外有关电子商务之租税文献,大多偏重陈述电子商务衍生的租税观念,而缺乏电子发票制度对电子商务,特别是企业对消费者(B2C)商务的租税影响。本研究则探讨电子商务的发展对现行租税体制的冲击与影响,并以台湾地区为研究个案,尝试估计电子商务所可能带来的税收损失,以及采取电子发票制度后所能减少的税收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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