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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身损害赔偿之债在破产程序中的受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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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8年我国发生的三鹿奶粉事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同时引起了法律界关于人身损害赔偿之债如何在破产程序中获得保护的探讨。司法实践中法官在处理类似的案件时也往往会运用自由裁量权对人身损害赔偿之债的受偿给出较为妥善的处置。本文写作目的旨在探索我国社会转型时期人身损害赔偿之债在破产程序中的受偿问题,通过建构适当的制度以妥善解决人身损害赔偿之债在破产程序中的清偿问题。对人身损害赔偿之债在破产法中的定位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对于充分保护人身损害债权人利益,实现破产法的功能,推动破产法立法的进程,达成维护社会稳定、以人为本的政策目标都具有积极的意义。   本文运用综合分析方法、比较方法和理论与实证分析方法,对人身损害赔偿之债在破产法中的立法定位问题展开了深入的探讨,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制度安排构想。笔者认为,人身损害赔偿之债在破产法中的立法定位问题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人身损害赔偿之债在破产债权中的定位,二是人身损害之债在破产程序中的受偿顺位,三是人身损害赔偿之债在破产程序中的清偿范围。基于破产法的政策环境、法律功能以及人身损害赔偿之债自身的属性,破产法应当赋予人身损害赔偿之债优先受偿的效力,该等优先效力的基础本质在于法律给予生存性债权更多的关爱和倾斜性保护。因此,人身损害赔偿之债应当与劳动债权处于同一顺位受偿,劣后于有财产担保的债权,而优先于税收等以公权力为代表行使的债权。同时,人身损害赔偿中具有填补受害人所受的人身伤害并尽量使其正常的生活状态获得恢复的功能的赔偿项目应当优先受偿,主要包括为弥补损害本身所作的赔偿和为弥补利益损失所作的赔偿两大类。   本文的第一章从民法和破产法的角度介绍了现行法律对人身损害赔偿之债的定位,并对破产实践中人身损害赔偿之债的法律处置进行了分析和评价,意在表明探讨人身损害赔偿之债在破产程序中的受偿问题的必要性;第二章从民法和破产法的角度分析人身损害赔偿之债在破产程序中的优先效力;第三章分析了人身损害赔偿之债在破产程序中的清偿顺位;第四章分析了人身损害赔偿之债在破产程序中的清偿范围。   本文在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人身损害赔偿之债的现行法律处置,人身损害之债的优先性基础,在破产程序中的清偿顺位以及具有优先效力的赔偿范围做了有益的深入探索,希望能对我国破产制度的构建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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