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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程序衔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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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引言

一、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

(一)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联系

1.二者具有相同的目的性

2.二者都具有相对的后发性

3.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程序启动的被动性

(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区别

1.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性质不同

2.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适用的法律不同

3.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处置的权限和结果有很大的差别

(三)我国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程序衔接立法现状

1.自由选择型

2.复议前置型

3.行政复议终局型

4.迳行起诉型

二、我国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程序衔接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行政立法种类繁多,缺乏统一标准

(二)程序衔接存在问题,导致救济功能难以发挥

(三)法律适用不衔接,导致受案范围不一致

三、国外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衔接模式的比较与评述

(一)国外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衔接的典型模式

1.美国模式——以穷尽行政救济为原则

2.德国模式——行政诉讼类型相联系

3.法日模式——以当事人自由选择为原则

(二)各国模式对我国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衔接的主要启示

1.以保护公民权利为根本出发点

2.确认司法最终裁决原则

3.行政和司法相互配合,寻求解决行政争议的最佳途径

四、我国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程序衔接制度之重构

(一)统一立法标准,建立完善的行政法律体系

(二)注重立法衔接,实现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协调互动

(三)统一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确立司法最终裁决原则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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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作为我们国家行政法领域最重要的两种纠纷解决方式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两者之间存在着许多相似之处,同时也包含着巨大的差异。受到我国现实国情的影响,我国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衔接模式包含自由选择型、复议前置型、行政复议终局型、迳行起诉型等四种类型,同时也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通过研究和借鉴世界典型国家关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衔接模式的不同规定(包括美国的穷尽行政救济模式、德国的和诉讼类型相结合的模式以及法日的自由选择模式),并且立足于我们国家法制的现实发展水平,提出在确立司法最终原则的前提下,建构更适合我们国家国情、促进我国法制向前发展的衔接模式。通过一系列衔接模式的重新设定和建构,最终实现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两种救济方式的良好互动,更好地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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