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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索赔主体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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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声明

引言

(一)问题的提出

(二)选题背景和意义

(三)研究综述

1.生态环境损害

2.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索赔主体的国内立法和研究现状

3.域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索赔主体

(四)研究方法

1.文献分析法

2.规范分析法

3.比较分析法

(五)论文框架

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索赔主体的概述

(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索赔主体的定义和特征

1.“索赔”与“索赔主体”

2.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索赔主体的定义

3.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索赔主体的特征

(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索赔主体与相关概念的辨析

1.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的区别

2.与环境公益诉讼原告的区别

二、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索赔主体的确认标准

(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索赔主体确认标准的依据

1.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索赔主体确认标准的理论确认依据

2.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索赔主体确认标准的事实确认依据

(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索赔主体确认标准的具体条件

1.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索赔主体应为环境公共利益的代表

2.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索赔主体应具有较强的专业能力

(三)公民不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索赔主体

1.公民不是环境公共利益的代表

2.公民不具有专业的能力

三、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索赔主体的类型

(一)行政机关

1.行政机关符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索赔主体的标准

2.行政机关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索赔的方式

3.对行政机关的索赔主体资格的完善

(二)检察机关

1.检察机关符合索赔主体的标准

2.检察机关的索赔方式

(三)社会组织

1.社会组织符合索赔主体的标准

2.社会组织的索赔方式

四、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多重索赔主体的顺位设计

(一)行政机关为第一顺位

(二)社会组织为第二顺位

(三)检察机关为第三顺位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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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录项

  • 作者

    尹海楠;

  • 作者单位

    吉林大学;

  • 授予单位 吉林大学;
  • 学科 法律硕士(非法学)
  • 授予学位 硕士
  • 导师姓名 吴真;
  • 年度 2020
  • 页码
  • 总页数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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