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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审级制度的检讨与重构——一个基层法院法官的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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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英文文摘

引言

0.1 选题背景和意义

0.2 文献综述

0.3 研究内容和主要研究方法

0.3.1 研究内容

0.3.2 主要研究方法

第一章 我国现行民事审级制度的由来和特征

1.1 我国民事审级制度的历史沿革

1.1.1 清朝末期以及国民政府时期的民事审级制度

1.1.2 革命根据地时期的民事审级制度

1.1.3 新中国的民事审级制度

1.2 现行民事审级制度的立法基础和基本特征

1.2.1 现行民事审级制度形成的立法基础

1.2.2 现行民事审级制度的基本特征

第二章 从基层法院的角度透视现行审级制度的弊端

2.1 审判实践中暴露的弊端

2.1.1 “难案必请”潜规则滋生

2.1.2 救济二审裁判错误困难

2.2 法律适用较难统一

2.2.1 终审法院级别过低

2.2.2 同类案件裁判结果不尽一致

2.2.3 审级分工有待明确

2.2.4 难以适应案件类型的多样化

2.3 地方行政权力干预

2.4 上诉条件较宽泛

2.5 再审程序启动多元化

第三章 重构我国民事审级制度

3.1 构建三元化审级制度

3.1.1 四级三审终审制度的基本构架

3.1.2 部分民事案件适用一审终审制

3.1.3 实行有限的三审终审制

3.1.4 上告审的基本构想

3.2 特殊情形下的越级上诉制度

3.3 严格限定再审的期限和次数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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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事审级制度包含终审制度和审理法院级别的内容,其核心是终审制度。世界上的民事审级制度主要分为单一审级制和多元审级制两种类型,当前我国民事审级制度采用的是单一的四级二审终审制。自从四级两审终审制确立后,经过几十年的司法实践检验,是符合当代我国国情的,但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和转型,这种单一的四级两审终审制已日渐暴露出不适应性,其弊端主要表现在:审级制度功能较混乱、上诉条件较宽泛、再审扩张欠限制等方面,不利于保障法律适用的统一,难以适应案件的类型多样化趋势,容易导致地方行政权力干预。从一个基层法院法官的视角,基于大量的实证资料和研究发现,应当重构我国的民事审级制度,构建三元化的审级制度:对特定的简易民事案件如小额诉讼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制度;对一般民事案件实行二审终审制度;对重大疑难和跨区域的地方保护主义案件实行三审终审制度。同时,还应当针对滥诉行为设置相应的惩罚机制,改造现行的再审程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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