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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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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英文文摘

第1章 引言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1.1.1 选题背景

1.1.2 选题意义

1.2 研究的主要内容与方法

第2章 案情概述

2.1 案情介绍

2.2 判决结果及其理由

第3章 案件的争议焦点

3.1 被告人王某是否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3.1.1 肯定的主张及其说理

3.1.2 否定的主张及其抗辩

3.2 被告人王某是否可以适用缓刑

3.2.1 否定的主张及其说理

3.2.2 肯定的主张及其说理

第4章 对案件争议焦点问题的分析

4.1 被告人王某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4.1.1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犯罪构成

4.1.2 解析王某传销行为的犯罪性质

4.1.3 王某行为性质的认定不能适用其他相关罪名

4.2 被告人王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可以改判缓刑

4.2.1 缓刑的一般适用

4.2.2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缓刑适用

4.2.3 被告人王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可适用缓刑

结论

参考文献

致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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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传销自上世纪90年代初传入中国以来,一直风波不断。对中国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造成了极大的影响,同时对公民的财产所有权造成非常大的威胁,严重破坏了社会的和谐。《刑法修正案(七)》在这样的背景下出台后,以叙明罪状的方式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基本构成特征作了详细的描述。有效的遏制了传销活动进一步发展泛滥的态势,不仅对进行传销犯罪的人进行了打击,也对试图以传销活动骗取钱财的人起到了很大的震慑作用。但由于和国外立法的差别,关于本罪的定罪、此罪与彼罪、罪轻与罪重等问题的讨论一直在继续。实务操作中,关于本罪的定罪和量刑则是司法机关相对更为重视的问题。王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就属于本罪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案例。王某起初被人引诱加入传销组织,而后通过不断的发展自己的下线,逐渐发展壮大,由最初的被骗者转型成为骗人者,直至被公安机关查获。本案存在两个争议焦点,一是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二是结合被告人王某的量刑情节,对其刑罚是否应当适用缓刑。通过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犯罪构成进行分析以及本罪与相关罪名辨析更好的把握本案被告人王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定罪部分;通过对适用缓刑条件的剖析结合本案被告人王某的量刑情节考察二审改判缓刑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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