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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机动车定损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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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引言

(一)选题意义

(二)研究背景与现状

(三)研究重点、难点、创新点

第1章 交通事故机动车定损概述

1.1 交通事故机动车定损概念

1.2 交通事故机动车定损的特点

1.3 交通事故机动车定损的主体

1.4 交通事故机动车定损的内容

第2章 现阶段交通事故机动车定损模式存在的问题

2.1 保险人内部定损存在的问题

2.2 物价部门定损存在问题

2.3 保险公估机构定损存在的问题

2.4 人民法院在交通事故机动车定损及存在的问题

第3章 交通事故机动车定损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3.1 保险人方面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3.2 被保险人方面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3.3 物价部门方面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3.4 保险公估机构方面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3.5 人民法院方面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第4章 完善当前交通事故机动车定损的途径

4.1 保险人方面完善途径

4.2 被保险人方面完善途径

4.3 物价部门方面完善途径

4.4 保险公估机构方面完善途径

4.5 人民法院方面完善途径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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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交通事故机动车定损,是指交通事故发生后,依据法律规定或者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人、被保险人或者裁判者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保险标的现存价值和修理费用进行核算、评估,明确保险赔偿数额,并以此作为保险理赔依据的行为。交通事故机动车定损已经成为保险人、被保险人在理赔时争议的主要问题。本文先从宏观上对交通事故机动车定损的概念、内容、特点、定损主体作阐述,然后从保险人内部定损、被保险人单方委托评估机构、物价部门定损、保险公估机构定损以及人民法院委托定损五种定损模式进行分析,总结分析现阶段交通事故机动车定损中存在的定损结果不客观、程序瑕疵、效率低下以及重新鉴定程序启动适用差异等问题,并对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逐一进行分析。最后提出完善交通事故机动车定损的途径,对于保险人而言应当打破其定损的垄断地位,完善保险条款,完善内部定损程序,加强内部定损监管,确立不当定损惩罚制度,更多将交通事故机动车定损业务委托给保险中介机构从而保证定损的中立性、专业性、公正性;对于被保险人而言,应当明确自身在机动车定损过程中的权利义务,恪守最大诚信原则,杜绝保险欺诈;对于物价部门而言,应逐渐退出交通事故机动车定损业务,更多发挥行政服务和行政监督职责;对于保险公估机构而言,法律应赋予其在交通事故机动车定损中的独立地位,严格保险公估人员准入制度,完善等级考试和再教育制度,确定公正、透明、科学的公估程序,积极发挥保险公估机构自律组织的作用,确立保险公估机构不当定损的行政责任和侵权责任;对于人民法院而言,适时向评估监管部门提出司法建议,规范定损程序,惩治不当定损,审慎采信单方委托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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