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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董事与董事责任——兼论我国公司董事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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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公司董事的一般分析

(一)董事的含义

(二)董事的功能

(三)董事的任职资格

(四)董事的法律地位

二、董事的权力和义务

(一)董事的权力

(二)董事的义务

三、董事的民事责任

(一)董事民事责任的性质

(二)董事对公司的民事责任

(三)董事对第三人的民事责任

结束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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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中,公司董事会和董事地位越来越高,作用越来越大,权力也日益膨胀,其行为对公司和股东的权益影响举足轻重。董事与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关系,董事的权利、义务及其法律责任,历来是公司法理论和立法的一个争论的话题。本文从三个方面对公司董事及其法律责任进行一些探讨。 第一部分关于“公司董事的一般分析”。该部分主要分析董事的含义、功能、任职条件和地位。对董事的含义和功能,本文认为公司董事是公司董事会的组成成员,是公司的个别执行机关,也是公司的个别机关,在公司中地位举足轻重。关于董事的地位,通过对大陆法系的“委任说”和“代理说”以及英美法系的“代理兼信托说”的比较分析,本文认为诸学说均难以全面概括董事在公司的地,董事在公司的地位应是一种“法定”地位。 第二部分关于“董事的权力和义务”。董事的权力和义务是董事地位在公司法中的具体体现,也是董事承担法律责任的基础。本文认为,不能简单把董事会的权力等同与董事的权力,董事作为公司董事会的成员,他的法定地位和功能,决定了公司董事应具有自己的独立权力,否则其义务和责任就成为无源之水,董事的“权、责、利”就因权力的缺失而失衡。董事在公司的地位也就无足轻重。因此公司法应从立法的高度对董事的权力作出界定。关于董事的义务,本文通过分析两大法系董事的义务学说和立法实践,对照我国公司立法和司法实践,认为在董事的忠实义务中,我国公司立法应扩大竞业禁止、自我交易的适用范围和例外情形,完善竞业禁止、自我交易的许可程序。同时,对董事违反忠实义务和注意义务造成公司损失的应对公司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部分“董事的民事责任”。权力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需要完备的责任机制来保障,各国公司立法在构筑董事权力和义务框架的同时,也建立了完备的责任机制,以保障董事权力的正确行使和义务的完全履行。董事的责任包括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该三种责任机制功能各异,在不同的领域发挥着作用,囿于篇幅原因,本文仅讨论董事的民事责任,包括对公司和第三人的民事责任。同时笔者认为公司法作为民事特别法,应加大对民事责任的规范,克服重刑事责任轻民事责任、重行政责任轻民事责任的倾向。在该部分,首先分析了董事民事责任的性质,认为董事对公司民事责任的性质是一种“公司法特别规定的特别责任”;而对第三人的民事责任的性质应为一种“法定责任”,且是一种连带责任,不是董事的独立责任。其次,文中分别分析了董事根据公司立法和司法实践对公司和第三人责任的构成要件,列举了董事对公司和第三人应承担责任的情形。最后从立法的角度提出应从责任配置、免责机制及公司和公司股东救济机制等方面来完善我国公司法关于董事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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