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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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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导论

1.1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从8.12天津港爆炸事故引发的思考

1.2 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相关概念的界定

1.2.1 “高危行业”的概念界定

1.2.2 “安全生产责任”的概念界定

1.2.3 “强制保险”与“责任保险”

1.2.4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概念界定

1.3 国外文献综述:域外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研究概况

第二章 我国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概述

2.1 我国推进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的背景与立法现状

2.2 我国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的参与主体与实施方式

2.3 我国高危行业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功能与意义

第三章 我国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3.1 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的立法缺陷

3.2 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的运作机制问题

3.2.1 多方利益矛盾冲突

3.2.2 给付除外责任的不足

3.2.3 与其它安全生产相关保险混淆不清

3.3 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的监管机制问题

3.3.1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管模式单一

3.3.2 对保险机构的监管盲区

3.3.3 行政机构改革对制度监管的障碍

第四章 完善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的理论路径

4.1 运用行政法定原则保障法律衔接

4.2 综合自我规制理论促进自我监督

4.3 结合行政均衡原则完善监管模式

4.4 善用行政正当理论鼓励多方参与

第五章 完善我国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的对策建议

5.1 提升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立法位阶

5.2 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运行机制

5.2.1 落实信息共享的配套措施

5.2.2 填补给付责任的立法漏洞

5.2.3 改善参与主体的考核方式

5.3 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监管机制重构

5.3.1 事前监法律监督模式

5.3.2 事中法律监管模式

5.3.3 事后法律监督模式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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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高危行业发展正走在安全生产转型升级的重要阶段,安全生产事故仍不时见诸报道,每一次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国家对于高危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高度重视,陆续出台了相关政策法规;社会对推行高危行业安全责任保险的呼声也日益增高。实质上,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作为商业强制责任保险的一种,其主要功能体现在社会管理与经济补偿两个方面,而社会管理职能的行使又离不开行政法的科学指导,如何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是摆在新时代社会发展的重要任务。  本文首先从8.12天津港爆炸事故引发对当前我国高危行业安全生产领域的现实问题进行思考,厘清了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的相关概念并对其主要功能和制度运行机理进行总括概览;从我国目前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在立法、监管、制度设计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并运用行政法定原则、行政参与原则、行政均衡原则等原理分析,总结出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的完善措施和手段,对我国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的未来发展方向提出相关建议。我们应当抓住机遇,通过不断完善发展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推动国内生产安全体系的健全,对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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