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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导论
1.1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从8.12天津港爆炸事故引发的思考
1.2 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相关概念的界定
1.2.1 “高危行业”的概念界定
1.2.2 “安全生产责任”的概念界定
1.2.3 “强制保险”与“责任保险”
1.2.4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概念界定
1.3 国外文献综述:域外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研究概况
第二章 我国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概述
2.1 我国推进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的背景与立法现状
2.2 我国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的参与主体与实施方式
2.3 我国高危行业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功能与意义
第三章 我国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3.1 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的立法缺陷
3.2 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的运作机制问题
3.2.1 多方利益矛盾冲突
3.2.2 给付除外责任的不足
3.2.3 与其它安全生产相关保险混淆不清
3.3 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的监管机制问题
3.3.1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管模式单一
3.3.2 对保险机构的监管盲区
3.3.3 行政机构改革对制度监管的障碍
第四章 完善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的理论路径
4.1 运用行政法定原则保障法律衔接
4.2 综合自我规制理论促进自我监督
4.3 结合行政均衡原则完善监管模式
4.4 善用行政正当理论鼓励多方参与
第五章 完善我国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的对策建议
5.1 提升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立法位阶
5.2 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运行机制
5.2.1 落实信息共享的配套措施
5.2.2 填补给付责任的立法漏洞
5.2.3 改善参与主体的考核方式
5.3 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监管机制重构
5.3.1 事前监法律监督模式
5.3.2 事中法律监管模式
5.3.3 事后法律监督模式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广西大学;